(2020)京0101民初15816号杨玉萍与北京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1-11-2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收藏
1509

杨玉萍与北京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健康权纠纷  


案  号 (2020)京0101民初15816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浏览次数 14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民初15816号


原告:杨玉萍,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电报大楼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杨玉萍之子),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高天,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盒马鲜生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1层1单元1225号。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胜,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玉萍与被告高天、北京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丞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与被告高天、被告丞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308.4元、残疾赔偿金23566.4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277元、自行车修理费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60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10时45分,在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大街新景家园东北门外,盒马鲜生快递员高天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杨玉萍相撞,造成杨玉萍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玉萍无责任。事发当日杨玉萍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胸椎、腰椎骨折。2019年10月7日杨玉萍入住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10月9日出院。2020年8月14日,杨玉萍家属与高天一同到高天的劳务派遣公司丞通公司进行理赔,丞通公司只同意赔付医疗费,双方未谈妥,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天辩称,认可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高天系丞通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丞通公司承担。


被告丞通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我公司与盒马鲜生是合作关系,由我公司负责将盒马鲜生送货的活承揽过来,高天再从我公司灵活用工平台注册登记,我公司通过人脸识别认证之后将区域送货的活通过高天抢单之后完成,我公司发单,高天抢单。高天所穿衣物及电动车均由盒马鲜生提供,高天每送一单的提成是客户支付给盒马鲜生,盒马鲜生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支付给高天。我公司与高天之间是劳务承揽关系,故此事故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9月17日10时45分,盒马鲜生配送员高天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大街新景家园东北门外,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杨玉萍接触,造成杨玉萍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玉萍无责任。当日,杨玉萍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就诊,急诊开具住院证,其上显示:初步诊断腰椎骨折,急诊患者,等待通知。2019年10月7日杨玉萍入院治疗,次日手术,10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胸椎骨折,其他诊断腰椎骨折、骨质疏松症、骶骨骨折、脊柱侧弯。杨玉萍向本院提交医疗费票据62707.6元,其中14元系杨玉萍在药店外购所花费,另有44元系复印费;高天垫付的医疗费2395.2元包含在上述票据内。支付残疾器具费2360元。杨玉萍另提交2019年10月9日陪护费发票一张,其上显示陪护2天,合计400元;提交2019年10月31日交通费票据2张,金额合计77元。


庭审中,丞通公司提交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丞通公司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的《终止协议-北京盒马&丞通科技》,其上显示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物流配送外包服务合同》提前终止;提交其与高天于2020年9月3日签订的《个人承包服务协议》,其上显示协议期限为自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甲方(亦成为发包方)将公司的服务项目(或承接的第三方服务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乙方(亦成为承包方),甲乙双方最终以项目的交费为结算服务费;提交税务登记信息查询、配送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证明其与高天系劳务承揽关系。杨玉萍表示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高天表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本院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玉萍外伤致胸11、腰1椎体压缩骨折,符合*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建议被鉴定人杨玉萍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杨玉萍预付鉴定费45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高天驾驶电动车与杨玉萍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天应就杨玉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杨玉萍、高天主张高天系履行职务行为一节,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高天与丞通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杨玉萍、高天未提交证据证明高天与丞通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丞通公司有选任、指示过失,故对杨玉萍、高天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杨玉萍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杨玉萍主张的残疾器具费数额合理且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14元外购药费用,该笔费用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44元复印费系间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扣除高天垫付的医疗费本院认定杨玉萍合理的医疗费为60254.4元;2.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护理费,杨玉萍主张金额过高,本院酌定为15100元;4.关于自行车修理费,杨玉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玉萍医疗费60254.4元、残疾赔偿金23566.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60元、护理费151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原告杨玉萍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高天负担1318元;鉴定费4550元由被告高天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艳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玲杉

书 记 员 任佳文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