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增的34个要点详解
发文时间:2024-01-05
作者:
来源:中杜视界,小颖言税
收藏
2603


1.《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

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宪法是公司法的立法依据。

同时还新增加: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补任规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1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

第20条 是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5.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增加: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为一年

第26条 增加了股东的撤销权。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


7.股东/董事会决议无效,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第28条增加此规定


8.电子营业执照

第33条增加:电子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


9.设立协议

第43条,新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用来约束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0.设立中的责任

第44条增加:公司未成立的,设立中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47条有重大变更:股东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对以前出资期未到期的,要加速到期。

第228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66条规定,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股东、债权为非货币出资

第48条增加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形式。


13.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

第49、50、51、52、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规定,总结如下: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两个责任:1.足额出资;2.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该书面催缴出资,否则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公司应书面催缴,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外,对股权失权的决策程序及前置条件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相关影响:若发行人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存在被剥夺股东资格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14.出资加速到期

第54条增加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未到出资期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15.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57条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过去只能查阅会计账簿);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16.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67条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7.新增加职工监事

第68条新增加: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应设置由职工担任的监事。新《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影响:新《公司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发行人的性质及员工规模等情况,其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合理安排。


18.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第69条 新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另见第121条,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另见第137条。

相关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发行人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9.无理由解任董事的赔偿制度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事由的,公司应赔偿。


20.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点为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86条新增加对股东转让、变更股东名册作了规定。并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的重大意义:行使股权。


21.股权转让后,未出资义务由新老股东承担。

明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明确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第88条新增加: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缴纳全部出资。

第98条增加如上内容。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23.禁止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

141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24.新增加同股权不同权

第144、145、146条增加了类别股权,有别与普通股。


25.删除发起人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160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异议股东回购权

第161条增加了异议股东请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权。这为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7.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员工持股计划

第163条增加,除员工持股计划外,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但为本公司利益,且累计不超发行股本10%,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


28.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关联交易报告,明确了竞业禁止和董事回避表决

第178条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新增“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和“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以下简称“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185条规定,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9.董监高的职务行业及保险制度

第191、192、193新增加了董监高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董事赔偿责任险。


30.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204条新增加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第205、206条新增加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31.公积金补亏规则

第214条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加了公积金补亏规则: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225条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且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2.会计师事务所解聘决定权

第215条新增监事会为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主体。


33.简易合并制度和小规模合并制度

第219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合并交易:

  1.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进行合并交易,被合并的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且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应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4.完善了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股东

第256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我要补充
2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