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4-22
文号:国税发[200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治内、治权、治官”,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地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级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择一个下级单位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由上级税务机关定期直接参加下级的日常检查工作,逐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总局不再每年发文统一布置年度执法检查,而要择机组织对各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情

  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以督促这项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的要求,选报1至5名基层干部入围人才库。总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入围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今后将直接从中抽调人员参加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选报人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税收、法律、计会或计算机业务纯熟,具备较强的查帐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四)有两年以上从事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按照名额分配表应选报3名以上人员的地区,应当分别选报在税收、稽查、计会、法律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将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附表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比对,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犯。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日常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一并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额,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以上重点检查内容,各地应当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2003年总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