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1-19
文号:国税发[1995]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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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

(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

(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

(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

(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

(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

(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第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需要保全的证据;

(二)证据的所有人;

(三)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

  第三章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

  税务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六条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税务机关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辨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庭提出。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第四章上诉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定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包括:

(一)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二)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四)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上诉应当按法规预缴诉讼费用。

  第二十六条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参照一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法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第五章履行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第三十条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它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交执行费。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将应诉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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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