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1-01
文号:财税[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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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11日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南京会议”)。会议总结了2000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为了做好2001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报送数据范围

  2001年度的调查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1]19号)中规定的报送数据范围执行。

  二、关于调查表内容

  企业代码中的自定义代码,应按照调查表的要求,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调查企业,自定义代码第一位填为“1”,后三位由各地自定。

  填表时,各地要注意因会计制度改革和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相关指标填表说明的变化。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在填写企业表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时应注意有关填报口径。烟、酒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填写货物劳务表时,需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烟酒产品区别开来,选择不同的货物劳务代码。

  三、时间进度安排

  各地请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2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关于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了国税、地税机关的税收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增加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经费的通知》(财税[2001]195号)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增加2001年度财政事业费的通知》(财税[2001]193号)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关于联系方式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还没有建立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的地方,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处室或人员建立一个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同时建立一个税务广域网电子信箱,以便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联系,新建或变更电子邮箱的需及时上报。各地仍可以通过访问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了解调查工作动态信息、下载最新调查参数和调查软件,登录的途径是登录http://www.mof.gov.cn进入财政部主页,选择进入“工作信息下载”----“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全国税收资料工作网”页面,在用户名和口令栏输入“XXXX”后进入税收调查工作主页。各地仍可继续通过两个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sdc mof.gov.cn和tsms mof.gov.cn与我们进行联系。

  六、关于税收资料调查先进单位的评比

  经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调查数据质量、调查工作总结、资料分析应用、会议人员超标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出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35名,其中国税系统20名,地税系统15名。国税系统中内税15名,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甘肃、青海、宁夏;外税5名,分别是:北京、天津、宁波、青岛、广东;地税系统15名,分别是: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河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希望上述各单位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也希望其它单位能学习先进、赶超先进,提高调查工作水平。

  税收调查工作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布置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基础工作,各地应继续将税收调查工作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对一些地方为做好税收调查工作制定评比办法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要求还没有实行考核评比的地方为2001年度调查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考核评比办法。

  除以上明确的事项外,对2001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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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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