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须关注高新收入占比指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实务中,企业要想准确计算该指标,需要先准确归集分母和分子。
分母:勿忽视视同销售收入和利息收入
“分母”,指的是企业同期总收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会计报表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和调整项目等。
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这一指标?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九项可以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分别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未包含在内。据此,有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笔者认为,除上述九项收入外,还须参考其他相关政策。首先,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法的公式上看,视同销售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包括在其他的项目中;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视同销售收入”栏次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据此,笔者认为,视同销售收入是连接会计与纳税的桥梁,是收入总额的特殊形式。比如视同销售货物,对应上述九项收入中的第一项销售货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的产品,如果同时是高新产品,应纳入收入金额合并计算。
另一方面,企业还应注意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的“财务费用—利息收支”栏次进行列示,属于扣除项目;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这是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和间接计算法之间的差异。直接计算法是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间接计算法是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收入总额是直接计算法中的概念,与会计的利润总额不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归集收入总额,应考虑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对总收入金额的影响,将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计算收入占比这一指标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部分企业会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计息日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次,在应计息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在收到利息年度再做纳税调减的情况。此时,企业应按纳税调整后的利息收入净额,计入收入总额。
分子:包括接受委托研发收入
除了“分母”,还须准确归集“分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实践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接受委托研发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接受委托研发,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畴。
需要提醒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受托研发活动并无合同登记要求,但根据现行有效的《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基于此,企业接受委托研发,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对于委托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委托方仅能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其研发费用总额,而受托方并不受此规定限制,可全额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参考案例
某医疗科技上市公司甲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表显示,企业投资收益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收益。假设该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收入构成为:营业收入40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2020年取得营业收入47025万元、其他收益1435万元、投资收益1393万元、营业外收入4万元、利息收入869万元(无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利润表显示收入金额合计50726万元。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均为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显示,企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金额2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减金额1393万元,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金额=1435+4=1439(万元)。
该企业收入总额为利润表的收入金额加调整项目的视同销售收入减投资收益,为50726+200-1393=49533(万元),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为49533-1439=48094(万元)。高新收入为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的高新收入40000+200=40200(万元),高新占比为40200÷48094×100%=83.59%。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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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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