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计算高新收入占比,先算对分母和分子
发文时间:2021-11-26
作者:黄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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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须关注高新收入占比指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实务中,企业要想准确计算该指标,需要先准确归集分母和分子。


  分母:勿忽视视同销售收入和利息收入


  “分母”,指的是企业同期总收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会计报表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和调整项目等。


  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高新收入占比这一指标?企业所得税法列举了九项可以计入收入总额的项目,分别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未包含在内。据此,有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笔者认为,除上述九项收入外,还须参考其他相关政策。首先,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法的公式上看,视同销售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包括在其他的项目中;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视同销售收入”栏次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据此,笔者认为,视同销售收入是连接会计与纳税的桥梁,是收入总额的特殊形式。比如视同销售货物,对应上述九项收入中的第一项销售货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视同销售的产品,如果同时是高新产品,应纳入收入金额合并计算。


  另一方面,企业还应注意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的“财务费用—利息收支”栏次进行列示,属于扣除项目;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这是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和间接计算法之间的差异。直接计算法是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间接计算法是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收入总额是直接计算法中的概念,与会计的利润总额不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归集收入总额,应考虑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对总收入金额的影响,将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计算收入占比这一指标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部分企业会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计息日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次,在应计息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在收到利息年度再做纳税调减的情况。此时,企业应按纳税调整后的利息收入净额,计入收入总额。


  分子:包括接受委托研发收入


  除了“分母”,还须准确归集“分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实践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接受委托研发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接受委托研发,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畴。


  需要提醒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受托研发活动并无合同登记要求,但根据现行有效的《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基于此,企业接受委托研发,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对于委托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委托方仅能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其研发费用总额,而受托方并不受此规定限制,可全额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参考案例


  某医疗科技上市公司甲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表显示,企业投资收益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收益。假设该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收入构成为:营业收入40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2020年取得营业收入47025万元、其他收益1435万元、投资收益1393万元、营业外收入4万元、利息收入869万元(无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利润表显示收入金额合计50726万元。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均为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显示,企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金额2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减金额1393万元,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金额=1435+4=1439(万元)。


  该企业收入总额为利润表的收入金额加调整项目的视同销售收入减投资收益,为50726+200-1393=49533(万元),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为49533-1439=48094(万元)。高新收入为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的高新收入40000+200=40200(万元),高新占比为40200÷48094×100%=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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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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