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5]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31
文号:晋政办发[20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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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5〕35号      2025-12-3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国办发〔2025〕23号),确保“十大行动”落地落实,推动新时期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市两级编制5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应当制定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到2027年年底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当地人员编制总数,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残疾人时,根据岗位需要和残疾人身体状况确定条件,不得增加与岗位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参加公开招录(聘)考试,用人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专岗招聘残疾人可适当放宽条件。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和公示制度。(省人社厅、省残联、各市县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引导企业履行扶残助残社会责任

  各地要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和雇主培训。鼓励国有企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残疾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享受过优惠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等优惠政策。铁路客运站商铺招商采用三轮竞价评审、综合评分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将参与竞商的残疾人优先选为中商候选人,符合商铺续约条件的可以考虑优先与残疾人承租人续约。鼓励支持企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省属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省烟草专卖局、太原铁路局、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活力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残疾人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及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等一站式创业服务,为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创建“美丽工坊”、残疾人文创基地,培育残疾人“励志主播”,推广、生产、销售特色手工艺品、农产品、文创产品等。筛选吸纳或助力残疾人就业的优质企业和项目信息,推荐纳入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项目库跟踪范围,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研发信贷产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开展全省互联网应用无障碍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助残特色服务,解决残疾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探索残疾人线上线下灵活就业新模式,鼓励残疾人通过网络销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等实现灵活就业创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定向帮扶。政府兴办的贸易市场和夜市在设立商铺、摊位等便民服务网点时,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等。对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代销的残疾人审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减免押金等政策。(省残联、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文旅厅、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环境

  市辖区和2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在2027年年底前至少要创建一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机构专门生产或经营。继续打造山西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品牌——“晋享家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机构建设给予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综合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委托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残疾人大学生高质量就业

  完善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全面掌握其专业、特长、就业意向等信息,并提供精准化服务。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重点关注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面向残疾人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就业指导培训。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困难帮扶专项行动,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安置计划。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

  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定期走访探视困难残疾人家庭,对有就业意愿且具备一定从业条件的残疾人,协调落实个性化就业帮扶措施。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引导重度残疾人家庭参与生产经营项目获得收益。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寄递物流工作,依托服务站点开展多元化经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通过电商直播、乡村旅游等新形式,科学谋划特色助残就业创业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和助残就业增收的帮扶车间、基地等对象发展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全省每年组织对不少于1000人次农村困难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人社厅、省残联、山西金融监管局、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盲人就业市场多元发展

  2027年年底前完成山西省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工作,扶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推动实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多样化经营。指导各级登记机构为盲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从业。做好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提升工作,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做好资格审核、证书年审、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全省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多部门协作,每年对一定数量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安排实习和推荐就业岗位。挖掘盲人群体潜能,多形式扶持盲人从事声音主播、音频编辑、舞蹈表演等职业。(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提质增效

  加强对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残疾人的信息共享工作,并每年为其至少提供一次就业服务。针对连续3年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雇主培训。对省内大型企业、新兴产业企业等有安置潜力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拓岗活动。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助残帮扶专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广。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培育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每年9月确定为“山西省残疾人就业宣传月”,依托文化和旅游场所、大型公共活动等,开展政策宣讲、就业典型事迹分享、爱心助残义卖等系列活动。组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宣讲团,深入学校、机关、企业、社区、乡村等单位、场所开展宣讲。发挥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及助残就业创业公益联盟等作用,汇聚社会助残力量,推广多元就业项目,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公益慈善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心智障碍群体开展全链式融合就业服务。(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残疾人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

  支持各市特殊教育学校附设中职班,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增设特教部(班)。认定一批具备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培训。全省每年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聚焦企业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师带徒和定岗定向培训。每4年举办一次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选取当地适配残疾人身体特点且就业需求旺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开展培训。支持科研团队开展助残科研攻关,增加优质成果供给,加快助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残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集成

  系统梳理汇总现有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明确申请条件、执行标准、有效期及责任部门等关键信息,为政策落地、优化及精准帮扶提供基础支撑。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推动相关调解仲裁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协作,提高残疾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提质增效,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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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