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消费函[2025]697号 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30
文号:商消费函[2025]697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590

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5]697号       2025-12-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统筹,优化补贴政策和资金支持机制

  (一)统一相关领域补贴范围和标准。2026年,中央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地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全国统一明确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四个领域(以下简称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的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工作要求。对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各地不得自行变更补贴品类、调整补贴标准。

  (二)均衡有序使用资金。各地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规范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本地区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补贴发放效率和政策实施规范化水平。

  二、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发展

  (四)支持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对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若用于支持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执行。此外,允许各地区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使用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自主合理确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鼓励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对中央下达的支持资金,除用于执行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之外,各地还可用于支持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

  (五)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各地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实施的补贴政策,鼓励重点支持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明确的新一代智能终端。各地要强化标准牵引,结合相关部门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标准制定和产品智能化等级认定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品类。各地可参照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合理确定相关品类补贴比例和额度,防止补贴泛化、碎片化,确保政策能落地、可操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升精细化水平,推动补贴资金高效直达

  (六)迭代升级补贴信息系统。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连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支持地方规范高效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打通本地区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建立完善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按有关要求推动央地两级信息系统高效直联,加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数据汇集共享,提高补贴资金监管效能。

  (七)明确组织实施原则。对各地自主实施的补贴政策,要加强省级统筹,合理有序实施。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四、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骗补套补行为

  (八)完善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及时公示参与经营主体名单;常态化开展订单信息比对、资金流向监测、实地核查核实等工作,根据合规经营情况,动态调整参与经营主体名单。

  (九)加强产品价格和质量监管。各地要完善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未履行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的经营主体和产品不得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严防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各地要健全参与补贴活动商品的售价监测机制,对违反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有关要求、“先涨价后补贴”的商品,不予核销补贴资金。推广实名认证、商品编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加强相关信息真实性、唯一性校验,防范冒用他人补贴资格、违规重复领取补贴等行为。强化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通过“内部串货刷单”、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全过程监管,及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健全组织保障,提升政策实施质效

  (十一)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和补贴信息交互核查,联合开展巡查检查和打击骗补套补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十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聘请第三方单位参与补贴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强化宣传解读和活动推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与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深度融合、协同发力,突出重点领域和品类,兼顾城乡消费市场特点,联动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国家电暨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月”“人工智能进万家”等绿色智能消费主题活动,为群众享受补贴创造场景、提供便利。各地要创新举办以旧换新专场促消费活动,加强新品推介、供需对接,因地制宜打造典型智能终端体验式消费场景,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持续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职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汽车、家电及数码和智能产品分品类补贴细则或政策文件,明确具体补贴产品品类、补贴标准,以及补贴审核和兑付、组织实施、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的跟踪指导。各地区要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管理和政策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因地制宜自主合理制定补贴政策,明确任务分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