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25]5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9-5
文号:中税协秘发[2025]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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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好其中的各项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税协秘书处(合规监管部)反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9月5日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行为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的交往,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促进税务师行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与税务人员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构建合法合规、廉洁自律的“亲”“清”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要求税务人员介绍客户或者帮助招揽业务;

  (二)违规要求税务人员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缴费人接受其提供的涉税服务;

  (三)违规安排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从业;

  (四)与税务人员合谋违规违法操作使纳税人缴费人不缴、少缴、缓缴税费或者违规享受减免退抵税费;

  (五)违规要求税务人员干预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或泄露相关秘密;

  (六)违规向税务人员支付报酬,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邀请税务人员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接受税务人员提出的借款,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请求;或者通过报销费用、支付补贴(补助)等形式向税务人员输送经济利益;

  (七)其他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行为。

  第四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工作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往的规定(试行)》的行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规定聘用税务人员(含退休、辞去公职的税务人员)。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内部审批报备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交往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有不正当交往苗头和倾向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予以制止;不正当交往行为已发生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违规责任,并主动向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告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与税务人员交往相关制度要求作为入职培训、日常培训、廉洁教育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将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情况作为会员年度自查的重要内容,按年度检查要求上报自查情况。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畅通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不正当交往行为检查,依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违规会员实施惩戒。注册税务师协会对自律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应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及时通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不正当交往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要充分利用三方沟通机制,主动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与税务人员搭建日常业务交流平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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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