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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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结束日期: 2025-10-15


  为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

  2.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doc"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9月16日

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x">《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docx

关于《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欠税公告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对《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在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背景下,《办法》与税收征管实践不相适应之处日益凸显,社会及基层税务机关对修订《办法》呼声强烈。主要体现为:一是欠税公告发布周期较长,不利于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正义;二是欠税情况查询难,不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抵押权人了解欠税人的情况;三是缺少异议救济处理机制,公告内容有误或欠税人缴清税款后公告内容无法及时更新,不利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修订原则

  (一)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与规范性。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为核心,在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推动欠税公告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告效率和精准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二)进一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依法实施欠税公告的同时,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避免错误公告、过度公告,鼓励欠税人尽早缴清欠税。既发挥公告的警示震慑作用,也体现惩教结合、引导遵从的公告初衷。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作用,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推动税收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深度融合,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4条,较《办法》修改11条、删除4条、新增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欠税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税款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第2条)

  2.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第3条)

  3.为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第4条)

  4.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统一公告渠道,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第4条)

  5.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要素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第5条)

  6.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公告效率,优化欠税公告前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即公告机关将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第6条)

  7.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明确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增不予公告情形。(第7条)

  8.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第7条)

  9.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新增公告后纳税人救济处理机制。同时明确,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第8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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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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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