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4]1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2-19
文号:财资[202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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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资[2024]167号     2024-12-1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数据资产潜能,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试点单位要建立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困难请及时反馈。

  附件: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见下方)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19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形成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选择有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流程,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工作指引,打造数据资产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为后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积累经验。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和试点意愿等因素,确定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协等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在北京、河北、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深圳、广西、贵州、云南等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限。试点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2025年初,试点单位启动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试点主要内容,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25年底前,在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2026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机制。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牵头,会同部分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央地协同,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重大问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方式,有效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工作,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管理经验。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编制数据资产台账。基于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资源汇集、治理,提升数据资源质量,按照数据资产定义,组织梳理试点单位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形成规范化的数据资产管理台账,摸清数据资产底数。

  (二)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支持有关主体将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应登尽登,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试点地方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登记内容,规范登记程序,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试点单位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登记资产卡片。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完善授权运营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授权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授权运营条件,确保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权限,探索规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探索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不同模式,开展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效果,调整或收回授权运营事项。

  (四)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积极探索以协议形式约定各方从收益分配中获取合理比例等机制,实现在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灵活配置,保障各权利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收益权利。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试点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按照本级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推进交易流通。鼓励探索多样化价格形成机制,构建既有利于提高供给积极性,又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有关主体基于运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数据资产,再次开发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鼓励充分发挥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加强供需对接,开展场内公开交易,促进数据资产有效流通、价值实现和信息公开。

  试点中央企业按照有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数据资产确权、授权运营、数据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收益分配、交易流通、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可基于本单位持有数据开展试点,也可为其他单位数据资产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经济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数据资产潜能、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每半年向财政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形成有效经验。支持试点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下属单位和市、县(区)试点,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形成有效试点经验,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为推动各行业、各地方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三)严格防控风险。试点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压实数据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试点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应秉持谨慎性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对外授权使用数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在推进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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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