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发文时间: 2024-11-2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521

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2024-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4年11月2日


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氢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5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5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5年起始数量以2024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2024年核销率进行调整:

  (一)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核销率在25%—49%的企业,维持不变;

  (四)核销率在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

  (五)2024年之前有业绩,但2024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5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5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审核备案后,企业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退回申请。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5.png

  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商务局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商务厅

  7.吉林省商务厅

  8.黑龙江省商务厅

  9.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0.江苏省商务厅

  11.浙江省商务厅

  12.安徽省商务厅

  13.福建省商务厅

  14.江西省商务厅

  15.山东省商务厅

  16.河南省商务厅

  17.湖北省商务厅

  18.湖南省商务厅

  19.广东省商务厅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1.海南省商务厅

  2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3.四川省商务厅

  24.贵州省商务厅

  25.云南省商务厅

  26.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陕西省商务厅

  28.甘肃省商务厅

  29.青海省商务厅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3.大连市商务局

  34.青岛市商务局

  35.宁波市商务局

  36.厦门市商务局

  37.深圳市商务局

  38.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