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时间: 2024-10-22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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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         2024-10-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4年10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

  “(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

  “(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

  “(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代理支库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而隐匿不报的,代理行的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标准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对代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该代理行的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三)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代理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修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

  将第八十条修改为:“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修改《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任职资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修改《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发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发布)

  (一)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拒绝参加或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进行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不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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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