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发文时间:2024-10-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508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2023年10月,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在全面梳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十年成果的基础上再提升再创新,打造并正式发布了“税路通”服务品牌,推出了多项“税路通”知识产品。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作为“税路通”知识产品之一,保留了2021年修订版的结构,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及114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

  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能持续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目录

  一、 税收政策

  (一)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5.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6.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政策

  7.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政策

  (二) 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9.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10.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11.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3.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14.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 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1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7.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18.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2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2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四)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政策

  22.境外所得的确认

  23.居民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5.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26.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27.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

  28.企业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税前扣除

  29.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定率计算)

  30.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五) 所得税优惠政策

  3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32.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税收优惠

  33.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

  34.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35.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6.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优惠税率

  3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8.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39.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来源于境内的利息免于扣缴所得税

  二、 税收协定

  40.居民

  41.常设机构

  42.营业利润

  43.国际运输

  44.股息优惠税率

  45.股息免税

  46.利息优惠税率

  47.利息免税

  48.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

  49.技术服务费

  50.转让不动产

  51.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

  52.转让运输工具

  53.转让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

  54.转让公司股权(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权除外)

  55.转让其他财产

  56.受雇所得

  57.董事费

  58.艺术家和运动员

  59.退休金

  60.教师、研究人员

  61.学生和实习人员

  62.国籍非歧视

  63.常设机构非歧视

  64.扣除非歧视

  65.资本非歧视

  66.主要目的测试

  67.饶让抵免

  三、 管理规定

  68.出口退(免)税备案

  69.出口退税申报办理

  70.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71.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7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务登记

  7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义务

  7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75.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

  76.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

  77.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

  78.个人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79.居民个人境外税收抵免

  80.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81.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

  82.转让定价

  83.成本分摊协议

  84.受控外国企业

  85.资本弱化

  86.一般反避税

  87.关联申报

  88.国别报告义务

  89.主体文档准备

  90.本地文档准备

  91.特殊事项文档准备

  四、 服务举措

  (一) “税路通”服务品牌

  92.“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

  93.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94.税收指引

  95.海外税收案例库

  96.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

  97.全球税讯

  98.12366双语热线

  99.精准推送

  100.可视答疑

  (二) 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服务举措

  101.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102.简化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103.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04.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105.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106.缩减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间

  107.出口退税率查询

  (三) 其他服务举措

  108.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09.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110.“走出去”纳税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11.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

  1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113.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114.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115.协定条款相关的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116.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117.“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118.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19.在线访谈

  120.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矩阵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