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4-07-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90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打造诚信有序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z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1.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备案适用本办法。

  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能,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四条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登记机关;

  (八)成立日期;

  (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五条 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备案董事,应当同时标明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联络员受公司委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公司具有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等担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依法备案登记联络员,提供联络员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符合诚信原则,科学合理,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成立前缴足注册资本。

  除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九条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第十条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公司可以按2024年7月1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出资。

  前款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等。

  第十一条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为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属于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公司依法及时调整:

  (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其他违背真实性原则,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公司登记、备案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其代理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利用代理登记、备案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因接受司法调查、羁押或者服刑等,无法进行实名验证、现场本人办理或者提交公证文件的,当事人可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能够验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一)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股东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

  (三)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能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证件的;

  (四)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

  (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债权人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登记注册系统报送歇业备案所需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已经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难以自行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股东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公司逾期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按公司法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纳入另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登记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登记在册状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纳入另册管理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公司名称,隐去其他信息,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公司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长期保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登记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2024年6月7日,第3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主要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配套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多次组织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分析,面向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及登记一线人员进行座谈研讨,并实地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稳妥处理存量公司新旧法适用问题,确保公司法关于登记管理制度各项举措落实落细。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体现新时代公司登记管理的立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维护交易安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符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能,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第1章)

  (二)明确规定公司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适应新公司法及登记实践需要,董事备案应当同时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登记联络员备案时应当提供常用联系方式,确保真正起到联络作用。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范围,以及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考量因素,增加调整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条件及公司变更的具体要求,提升公司登记事项合法化水平。(第2章)

  (三)明确体现规范登记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作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标明代理身份,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提升住所真实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验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作出不予登记,提升公司登记质量。健全歇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歇业备案的部门业务协同水平。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进一步破解公司治理僵局。(第3章)

  (四)明确规定公司另册管理、社会信用代码的制度内容。建立另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对象、管理程序及管理后果。明确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长期保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第4章)

  (五)明确办法属于公司登记的特别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登记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5章)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