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4-04-1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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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基本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城市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两大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个人、个体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只要合作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均可减免税费。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优惠政策


  国家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涉及契税、印花税进行减免,具体如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房产出租收入优惠政策


  提案中提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是村级物业的出租”,在集体房产出租收入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家没有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出租不动产的农村合作社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四)其他普惠性政策


  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的安排,今年已分2批次出台了延续及优化的政策。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等。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村参与投资成立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按规定享受以上系列普惠税费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集体土地出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说到土地出让,大家下意识想到的是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让主体是国家,集体土地出让就比较陌生,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即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上述条款被删除,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没有了法律障碍。其实2015年以来,全国33个试点地区就已经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关于集体土地出让的税收问题多聚焦于土地增值税,而对于增值税鲜有研究。


  1、什么是集体土地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出让及转让,大抵相当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区别。


  2、集体土地出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函[2015]149号)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缴纳调节金后,无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出让完全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定性也得到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从上述条文来看,集体土地出让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充分。但考虑到土地管理机制的历史背景,上述出让的立法原意是否仅指国家出让,而不包括集体出让,有待观察。


  来源: 税语说 孙玮  2020-10-14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征税性协调


  于增值税而言,现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七)项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免征增值税。


  在增值税税制中并没有区分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是国家还是集体,当然这可能是因为财税[2016]36号文并没有考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形。


  如果土地增值税确定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税,建议财税[2016]36号文也进行相应的修改。


  来源:税事谈 徐允标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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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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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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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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