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2-12
文号:国税发[2001]14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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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件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规定,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按月对商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凡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并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各地反映,此项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目前金税工作尚未覆盖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信息的采集与评估工作,依靠手工作业难以做到按月对所有商贸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二是《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三是纳税申报情况异常是否有正当理由,只有通过稽查才能确认,移送稽查以前难以确认。

      四是,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不明确,不利于组织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切实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制定《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所称商贸企业,系指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四份);

  (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样式附后,一式两份);

  (四)《税收专用缴款书》;

  (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三、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抵扣。逾期不申报的,此项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再予抵扣,对于商贸企业的此项申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2年2月底前核实完毕,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逐级上报至总局,不得延迟。

  四、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的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现已有自营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应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进出口经济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现已有自营进口业务或委托代理业务,而且相关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应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有关的进口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相关的尚未抵扣完毕的进口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有商贸企业,无论其是否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凡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五、凡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每月纳税评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六、《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所规定的纳税评估内容必须全面分析,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七、纳税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被移送检查后,稽查部门应首先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如果需要检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之后进行。

  八、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查部门确定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可向稽查部门提出领购申请,由稽查部门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并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由稽查部门通知纳税评估岗位核定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并由纳税评估岗位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九、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应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流转税管理的部门负责。凡目前尚未由负责流转税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的,2001年年底前一律移交负责流转税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应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岗位,专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在不违反本通知及其所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对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的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附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一、纳税评估内容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商贸企业只有部分应税货物销售使用防伪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小于《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或等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当期《明细表》第12行“(七)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第11行“(六)期初 第12行”(七)当期 第16行“(九)期末=末抵扣防伪税控发票”+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为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项目的“税额”数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商贸企业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收购农产品业务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

  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月应税销售额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税负率差异幅度=—————————————————————×100%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企业税负率=————————————————————×100%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本办法所称“地区”,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省直辖市、地、州、盟及相当级别的地区。具体按哪一级地区确定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税负率差异幅度抵于负30%的,属于异常。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没有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二、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职责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目标和考核制度,并对下级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及职责:

  负责接收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并审理其资料的完整性。

  (三)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及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四)纳税评估岗位及职责:

  1、按照《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稽查部门稽查期间,核定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限额和用量,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4、对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稽查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应在每月税款征收期内严格审核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并与当日将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

       (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应在接到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传递的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资料包括:

  (1)纳税人报送的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2)《认证结果通知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三)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受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五)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稽查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六)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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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