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4]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3
文号:财关税[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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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


  三、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一线”已按规定缴纳,或合作区内已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不再征收进口税收。


  四、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附件2公式计算加工增值率。仅经过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五、合作区内主体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以下简称四类措施货物),仅适用保税政策。


  (一)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也不得在合作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二)合作区内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货物可开展保税流转,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合作区内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销售给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一律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执行相关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经“二线”进入合作区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经“一线”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八、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


  十、自政策实施起,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数据等基本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线”免税进口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


  2.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计算公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4年1月4日             来源:关税司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发开放,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明确,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合作区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税收政策。一是为推动“一线”货物高效便捷流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符合条件的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免税,其他情形的货物予以保税。二是为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合作区内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以及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按规定征收进口税收。三是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四是加强监管。加强对重点商品的管理,对走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切实防范风险。


  与合作区现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从“一线”放宽调整为“一线”放开,扩大享受免税或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促进“一线”货物高效便捷流动。二是优化完善“二线”管住政策,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增加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鼓励合作区内开展加工制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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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