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3]1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05-20
文号:财关税[2013]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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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依据财关税[2024]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横琴开发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横琴开发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3477,-14.00,-0.40%)、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 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 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 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 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 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 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 85171800、85176299、85176910、 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 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 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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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