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23]7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9
文号:豫财会[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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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豫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紧紧围绕省委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战略部署,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坚持高端引领、创新机制、以用为本、服务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知识结构优化、专业造诣较深、科学运用市场逻辑的高端会计专业人才,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培养目标


  从2024年起,争取用10年的时间,在我省培养造就50名左右精于财务会计管理、专业能力卓越、综合素质优良、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且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500名左右专业扎实、勇于创新、发展潜力大、业绩显著的省级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培养任务


  1.用好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在现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上,积极发动我省优秀会计人才参加全国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综合素质高、品德高尚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


  2.建设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平台。在统筹用好现有全国和我省会计领军学员的基础上,再培养500名左右省级高端会计人才。


  (1)培养240名左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2)培养14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3)培养60名左右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执业质量、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4)培养60名左右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选拔培养程序


  (一)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主要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豫单位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中择优产生,已入选国家和我省会计领军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人员不能再重复申报。申报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申报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且年限满3年,或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申报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申报会计师事务所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申报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推动省辖市建设本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获得相应培养项目毕业证书人员,以及入选市级以上财政专业人才池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对象,不受单位规模和级别限制,引导形成全省会计人才培养梯队。


  (二)选拔程序


  采取单位推荐加考试选拔的方式,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笔试考试、面试答辩、公示等程序确定培养人选。个人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后,由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出具推荐信,经相关部门单位初审后,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每年招录培养50人左右,不同类型招录名额统筹使用,每类申报人数与录取人数比例不低于3:1。


  (三)培养方式


  培养周期为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毕业论文答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依托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培养。第1年为知识深化阶段,重点培养学员掌握扎实的会计管理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新出台的各项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第2年为知识拓展阶段,重点培养学员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第3年为能力提升阶段,重点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实践工作能力。


  (四)考核毕业


  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省财政厅和国家会计学院共同盖章的“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xxx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培养途径


  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由河南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开展。根据培养对象需求,因材施教、学用结合,对学员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培养方式,全面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


  (一)强化集中教育培训


  根据高端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手段,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形式,定期组织学员开展知识理论培训,夯实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拓展站位视野、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组织协调能力,搭建学员与师资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每年集中培训两次,每次不少于10天。


  (二)着力提升能力素质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互动活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培训对象持续加强学习,定期参加多层次论坛讲座研讨,按时参加财政部门安排的有关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财经领域、企业经济活动的交流,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加强实践锻炼


  结合培养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培养学习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和实践单位,按要求完成有关财税改革、会计改革相关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鼓励学员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通过案例竞赛、成果交流等形式,引导学员掌握先进、科学的研究方法,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四)实施量化考核管理


  制定培养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引导培养对象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培养任务。实施量化考核管理,依据学员参加培训、研究成果、能力业绩、单位评价等方面情况,对学员进行客观评价,形成量化考核结果。实施考核淘汰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及自学任务、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予以淘汰。


  五、保障措施


  (一)严肃培养纪律


  选拔期间,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培养期间和培养结束后,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直接予以除名。


  (二)加大管理使用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获得“河南省高端会计人才毕业证书”人员,符合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作为业绩成果之一进行认定,学术类人员可按程序申请认定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对毕业学员进行跟踪管理,在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政策宣讲、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经验分享、论坛研讨等。择优向财政部推荐为全国会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咨询专家,择优推荐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择优聘任为省级会计管理咨询专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家,择优推荐纳入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择优推荐纳入财政部会计人才库及我省财政专业人才池,择优推荐参加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专项活动,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科研课题等。


  (三)强化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在标准内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在标准内凭据报销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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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