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监规[2023]10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赣市监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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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十五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结合“一照通办”改革,推动开办餐饮店等高频许可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并广泛宣传推广。对申请许可发证的民营企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证前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达到获证条件。支持各地市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领域各项业务中的应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特殊食品处、知识产权运用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同步推进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当事人守法合规经营。(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措施,推动认证结果采信。进一步优化CCC免办程序,压缩免办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认监处负责)


  5.健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供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清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公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执法稽查局负责)


  6.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运用反垄断约谈告诫法律制度,做好企业经营风险研究和预警。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竞争政策解读引导,提升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执法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打造经营主体信用趋势“晴雨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苗头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信用约束激励。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优化信用修复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公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激励作用,对获得荣誉的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提升信用良好经营主体获得感。(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围绕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指导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自愿加入、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激励更多企业守信重信,提升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信用监管处负责)


  11.促进经营主体注册、注销便利化。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登记注册局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12.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中执行使用。深入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方便便捷的年报服务。不断扩大“多报合一”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信用监管处负责)


  14.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审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配合相关部门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15.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价监竞争局负责)


  16.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升级统一工作平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入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充分运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重拳打击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执法稽查局牵头,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广告监管处、网监处、特种设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督检考工作,对违规收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整治指定服务、限制竞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价监竞争局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省消保委秘书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19.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登记注册局负责)


  20.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持续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不断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积极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标准化处、认监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


  21.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梳理企业测量需求,为企业实施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计量伙伴计划,促进民营企业计量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和发展节能减排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计量处负责)


  22.促进平台规则透明和行为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不断释放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互联网平台常态化监管,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降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网监处负责)


  2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广泛动员我省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坚持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一视同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参评。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质量发展局、认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运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25.加强新闻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传播声量,推动政策效能释放;加大成效宣传力度,结合民营经济准入准营亮点数据、各地市典型经验做法,强化选题策划和正面阐释引导,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新闻宣传处、办公室、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水平。省局有关处室要认真履行责任,对牵头负责的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调度,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地。对配合办理的措施,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密切沟通协同,加强工作配合。各地要做好文件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解读,向社会公众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信用监管处。


  联系人:孙浩、胡桂英


  联系电话:86355093、86355070


【文字解读】|《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目的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印发,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提出了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22项重点举措。10月10日至1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江西考察调研,先后到九江、景德镇、上饶等地,深入长江岸线、企业、历史文化街区、农村等调研指导并发表重要讲话。10月1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提出36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就有6条。为结合江西实际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求,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措施。为此,信用监管处在总局、省委省政府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了《措施》。


  二、文件起草过程


  总局、省委政府文件印发后,我处将制定细化落实举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书面和实地调研、专题会研讨、召开会议推进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为起草《措施》打下了较好基础。10月8日,向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0个单位征集意见建议。10月日17日,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拟了《措施》(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1个单位征求意见。10月以来,又对《措施(征求意见稿)》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审议的《措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措施》延续了总局文件,总体框架为5个方面。共25条举措: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五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政策措施的具体来源。25条政策措施中,有22条是对总局重点举措的细化,有3条为结合省委政府文件提出的惠企新举措,分别是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对应第3条、第23条、第24条)。


  二、政策措施中的亮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第23条严格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强调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效能。第1条、第5条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要求,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持续深化“一照通办”改革,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加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攻坚力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等任务。第20条、第21条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要求,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部署开展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等工作。


  三、政策措施中的创新举措。《措施》结合总局、省委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第3条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基础上,创新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10条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企业信用同盟创建工作,提出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在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第15条明确要求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纵深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第17条部署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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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