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监规[2023]10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赣市监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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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十五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结合“一照通办”改革,推动开办餐饮店等高频许可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并广泛宣传推广。对申请许可发证的民营企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证前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达到获证条件。支持各地市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领域各项业务中的应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特殊食品处、知识产权运用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同步推进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当事人守法合规经营。(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措施,推动认证结果采信。进一步优化CCC免办程序,压缩免办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认监处负责)


  5.健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供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清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公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执法稽查局负责)


  6.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运用反垄断约谈告诫法律制度,做好企业经营风险研究和预警。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竞争政策解读引导,提升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执法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打造经营主体信用趋势“晴雨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苗头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信用约束激励。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优化信用修复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公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激励作用,对获得荣誉的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提升信用良好经营主体获得感。(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围绕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指导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自愿加入、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激励更多企业守信重信,提升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信用监管处负责)


  11.促进经营主体注册、注销便利化。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登记注册局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12.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中执行使用。深入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方便便捷的年报服务。不断扩大“多报合一”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信用监管处负责)


  14.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审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配合相关部门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15.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价监竞争局负责)


  16.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升级统一工作平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入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充分运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重拳打击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执法稽查局牵头,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广告监管处、网监处、特种设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督检考工作,对违规收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整治指定服务、限制竞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价监竞争局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省消保委秘书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19.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登记注册局负责)


  20.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持续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不断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积极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标准化处、认监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


  21.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梳理企业测量需求,为企业实施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计量伙伴计划,促进民营企业计量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和发展节能减排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计量处负责)


  22.促进平台规则透明和行为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不断释放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互联网平台常态化监管,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降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网监处负责)


  2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广泛动员我省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坚持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一视同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参评。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质量发展局、认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运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25.加强新闻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传播声量,推动政策效能释放;加大成效宣传力度,结合民营经济准入准营亮点数据、各地市典型经验做法,强化选题策划和正面阐释引导,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新闻宣传处、办公室、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水平。省局有关处室要认真履行责任,对牵头负责的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调度,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地。对配合办理的措施,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密切沟通协同,加强工作配合。各地要做好文件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解读,向社会公众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信用监管处。


  联系人:孙浩、胡桂英


  联系电话:86355093、86355070


【文字解读】|《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目的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印发,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提出了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22项重点举措。10月10日至1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江西考察调研,先后到九江、景德镇、上饶等地,深入长江岸线、企业、历史文化街区、农村等调研指导并发表重要讲话。10月1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提出36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就有6条。为结合江西实际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求,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措施。为此,信用监管处在总局、省委省政府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了《措施》。


  二、文件起草过程


  总局、省委政府文件印发后,我处将制定细化落实举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书面和实地调研、专题会研讨、召开会议推进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为起草《措施》打下了较好基础。10月8日,向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0个单位征集意见建议。10月日17日,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拟了《措施》(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1个单位征求意见。10月以来,又对《措施(征求意见稿)》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审议的《措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措施》延续了总局文件,总体框架为5个方面。共25条举措: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五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政策措施的具体来源。25条政策措施中,有22条是对总局重点举措的细化,有3条为结合省委政府文件提出的惠企新举措,分别是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对应第3条、第23条、第24条)。


  二、政策措施中的亮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第23条严格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强调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效能。第1条、第5条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要求,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持续深化“一照通办”改革,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加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攻坚力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等任务。第20条、第21条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要求,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部署开展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等工作。


  三、政策措施中的创新举措。《措施》结合总局、省委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第3条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基础上,创新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10条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企业信用同盟创建工作,提出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在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第15条明确要求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纵深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第17条部署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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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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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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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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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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