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2023]10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赣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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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1.深入宣讲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等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按规定开展省非公有制经济评选表彰,常态化发布江西民营企业100强、江西企业100强榜单,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年度大会,引导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改委、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省人社厅〕


  2.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完善省、市、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常态化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深入所辖地区企业,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化解困难,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3.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调整,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


  4.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支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事关产业转型、企业发展、项目建设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对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服务企业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依法依规容错纠错。(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


  二、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5.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6.搭建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定期公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清单。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住建厅)


  7.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融入龙头和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链条,形成产业链企业协作共同体。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业发展,深化与民营企业多领域合作;开展国有企业“两非两资”清理和压减工作“回头看”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餐饮、会务、用车、咨询、中介等公共服务及其他履职所需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文资办、省管局)


  8.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9.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整治指定服务、限制竞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药品监管局)


  10.支持和推动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按规定给予参展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海外仓,按规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工程建设和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


  11.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


  12.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发放公司类贷款比重,力争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发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13.依托“赣金普惠”“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鼓励搭建商会融资助贷载体,在全省商会推广“银行+商会十担保十民企”助贷模式。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建立并动态推送企业融资“白名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商联)


  14.加大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对民营企业和项目的战略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发行债券,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引导“专精特新”企业进入股交中心专板培育孵化。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江西证监局、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


  15.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重点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大型企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行为。加强拖欠账款的审计监督,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审计厅)


  16.将民营企业人才需求优先纳入全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新经济新业态差异化人才标准,加大人才奖补力度,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直接按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鼓励民营企业中业绩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7.依托“江西省人力资源地图”、省级公共招聘平台等渠道,实现用工就业信息精准推送、人力资源供需精准对接。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等系列活动。及时梳理江西民营企业100强等重点民营企业的人才和用工需求,“一企一策”制定专项支持措施。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18.加快清理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探索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9.跟踪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引导工业企业优化生产时序,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分布式储能,综合降低用电成本。统筹支持民营经济产业优质项目用能要素需求。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推动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


  20.建立重点困难企业“一对一”帮扶救助机制,推动政府性引导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资和帮扶。健全对重大金融风险企业处置机制,出台房地产企业破产办案指引。充分引导、支持企业运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脱困重生、转型发展。建立健全歇业备案制度,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


  21.提升“惠企通”平台办理效能,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优化政务服务中心和园区“帮代办”服务,提高政策兑现便捷度、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改委)


  四、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升级


  22.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发挥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榜”“揭榜”,实施一批联合攻关和单点突破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


  23.大力实施企业创新竞争力升级行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入选或认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4.支持民营企业创建一批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打造一批“数字生产线”“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支持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对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5.实施绿色制造提升行动,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绿电消费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活动,推动企业能效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


  26.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安全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文化旅游、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发布力度,让更多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在场景中先行先试。持续发布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机会清单”“产品清单”。定期发布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运用案例。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五、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7.依法规范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采用“活封”“活扣”等保全措施,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善全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委网信办)


  28.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深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29.健全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依法打击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开展民营企业司法援助。(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30.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探索成立地方知识产权讲师团。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发改委、人行江西省分行)


  31.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专项治理,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纪委省监委)


  32.统筹“12345”热线、省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江西营商全媒体、赣问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涉民企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对办理进展缓慢、久拖不决的合理合法诉求进行重点督办。依法对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通报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负面典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办公厅)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33.完善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推动民营经济成果传承和人才接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开展“井冈红”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34.大力弘扬“厚德实干、义利天下”的新时代赣商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以及支持国防建设、应急救灾、参与“万企兴万村”等社会事务。(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国动办、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35.深入推进“万所联万会”机制,持续开展好“法治赣商行”活动,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引导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防范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金融监管局)


  36.健全民营经济运行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和经验总结推广。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民主监督。把民营企业满意度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支持网上工商联(江西)平台建设,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会员企业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激励。(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委统战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各地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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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