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2023]10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赣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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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1.深入宣讲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等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事迹,按规定开展省非公有制经济评选表彰,常态化发布江西民营企业100强、江西企业100强榜单,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年度大会,引导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改委、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省人社厅〕


  2.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完善省、市、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与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恳谈,常态化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深入所辖地区企业,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化解困难,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3.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调整,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


  4.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支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座谈会、研讨会、会展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事关产业转型、企业发展、项目建设等重要工作的调研考察及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对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服务企业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依法依规容错纠错。(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


  二、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5.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6.搭建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定期公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清单。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住建厅)


  7.鼓励民营中小微企业融入龙头和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链条,形成产业链企业协作共同体。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业发展,深化与民营企业多领域合作;开展国有企业“两非两资”清理和压减工作“回头看”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餐饮、会务、用车、咨询、中介等公共服务及其他履职所需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文资办、省管局)


  8.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9.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整治指定服务、限制竞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药品监管局)


  10.支持和推动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按规定给予参展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海外仓,按规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工程建设和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


  11.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


  12.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发放公司类贷款比重,力争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发3年及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13.依托“赣金普惠”“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鼓励搭建商会融资助贷载体,在全省商会推广“银行+商会十担保十民企”助贷模式。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建立并动态推送企业融资“白名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商联)


  14.加大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对民营企业和项目的战略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发行债券,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引导“专精特新”企业进入股交中心专板培育孵化。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责任单位:省国资委、江西证监局、省工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


  15.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重点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大型企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行为。加强拖欠账款的审计监督,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审计厅)


  16.将民营企业人才需求优先纳入全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新经济新业态差异化人才标准,加大人才奖补力度,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档案等限制,直接按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鼓励民营企业中业绩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7.依托“江西省人力资源地图”、省级公共招聘平台等渠道,实现用工就业信息精准推送、人力资源供需精准对接。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等系列活动。及时梳理江西民营企业100强等重点民营企业的人才和用工需求,“一企一策”制定专项支持措施。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18.加快清理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探索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9.跟踪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引导工业企业优化生产时序,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分布式储能,综合降低用电成本。统筹支持民营经济产业优质项目用能要素需求。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推动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省住建厅)


  20.建立重点困难企业“一对一”帮扶救助机制,推动政府性引导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资和帮扶。健全对重大金融风险企业处置机制,出台房地产企业破产办案指引。充分引导、支持企业运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脱困重生、转型发展。建立健全歇业备案制度,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人行江西省分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


  21.提升“惠企通”平台办理效能,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优化政务服务中心和园区“帮代办”服务,提高政策兑现便捷度、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改委)


  四、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升级


  22.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发挥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榜”“揭榜”,实施一批联合攻关和单点突破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


  23.大力实施企业创新竞争力升级行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入选或认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4.支持民营企业创建一批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打造一批“数字生产线”“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支持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对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5.实施绿色制造提升行动,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发挥龙头企业绿电消费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活动,推动企业能效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


  26.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安全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文化旅游、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发布力度,让更多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在场景中先行先试。持续发布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机会清单”“产品清单”。定期发布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运用案例。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五、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7.依法规范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采用“活封”“活扣”等保全措施,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善全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委网信办)


  28.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制度。深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企业“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


  29.健全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依法打击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开展民营企业司法援助。(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30.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探索成立地方知识产权讲师团。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发改委、人行江西省分行)


  31.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开展“新官不理旧账”、营商环境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专项治理,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纪委省监委)


  32.统筹“12345”热线、省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江西营商全媒体、赣问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涉民企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对办理进展缓慢、久拖不决的合理合法诉求进行重点督办。依法对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通报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负面典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联、省政府办公厅)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33.完善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推动民营经济成果传承和人才接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开展“井冈红”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34.大力弘扬“厚德实干、义利天下”的新时代赣商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以及支持国防建设、应急救灾、参与“万企兴万村”等社会事务。(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国动办、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35.深入推进“万所联万会”机制,持续开展好“法治赣商行”活动,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引导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防范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金融监管局)


  36.健全民营经济运行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分析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和经验总结推广。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民主监督。把民营企业满意度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等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支持网上工商联(江西)平台建设,更好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会员企业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激励。(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委统战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各地要始终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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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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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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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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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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