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商运字[2022]3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2-5-24
文号:内商运字[202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6


各盟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应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时,只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不再到商务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后通过政务外网推送到商务、税务部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税务部门停发其相关业务发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参照本条执行。


  三、有效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涉黑、涉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制度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共治机制,营造公平合理、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健全建立二手车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二手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有效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推动实现我区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应推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优化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发展能力,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一定区域内集中交易、规模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