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23]19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8
文号:京财综[2023]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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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六、市级主管部门请将通知及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流程


  一、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程序


  首次办理财政电子票据可通过访问“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理或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线下办理。


  (一)办理财政电子票据提交材料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8)《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北京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8)《银行准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三)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二、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


  (一)同种类纸质票据核销


  纸质票据换领财政电子票据,采取“验旧领新”的办理方式,单位持《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已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同种类纸质票据(包括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


  (二)申请财政电子票据


  1.在线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申请函》;


  (2)《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3)《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4)《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5)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对接模式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名称)对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请函》;


  (2)《系统对接方案》;


  (3)《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一式两份);


  (4)《机构证书和服务器证书申请及变更表》(一式两份);


  (5)《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印模采样申请表》。


  (三)数字证书办理


  1.在线模式办理个人数字证书


  (1)无个人数字证书单位:单位持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财政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一网通办)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有个人数字证书单位:持个人数字证书,填写《个人财政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申请表》,从一网通办线上办理证书备案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办理证书备案,通过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申领”线上申领或到同级财政部门线下领取财政电子票据。


  2.对接模式办理机构证书


  申请单位自行准备符合财政部数字签名体系接口标准规范的签名服务器,并将签名服务器生成的p10文件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机构数字证书。


  (四)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在线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登陆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从系统通知公告中获取《在线开具财政票据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解答》,按照《操作手册》在系统中完成单位信息初始化、财政电子票据入库、票据下发、票据开具等事项。


  2.对接模式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1)系统对接实施


  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接口开发工作。


  (2)系统联调测试


  单位接口开发完成并通过模拟环境测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联调申请表》。


  (3)切换上线


  联调测试完毕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上线的申请,正式上线后,按照接口规范自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上述相关表格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一财政票据服务一网上公示一点击《财政电子票据申领》下载。各用票单位按照上述流程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北京市财政教育培训中心1层106室


  咨询电话:010-68455916


  各区财政局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区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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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