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04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社局、建设局(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江北新区建交局、生态环境与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存储程序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案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样本见附件2)。

  市人社局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由市人社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样本见附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后,根据确认书确定的比例和金额,按照《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差异化存储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

  1.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上一年度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管理中信用分值排名前列(具体名单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且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3年及以上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3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前3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2年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2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0.5%存储。

  5. 其他符合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

  符合上述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递交申请后,市人社局应当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因发生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

  2. 其他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情形。

  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存储金额不受《实施办法》第六条存储上限的限制。

  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出现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缴。

  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人社局,并抄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社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缴。

  四、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要求

  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我市或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样本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建立经办金融机构名录并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根据经办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五、银行保函相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开具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未完工但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到期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更换新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延长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有效期。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使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即行失效。

  六、监管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执行。2023年2月1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由市建委按照原办法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市人社局将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上级后续有关规定和我市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1-4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

  4. 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3年2月13日

推荐阅读

听公职律师从税法角度解析民事行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4名公职律师走进重庆市开州区博彩商贸有限公司活动中心,面向辖区30余户企业开展“‘典’惠民生·‘税’约而至”公职律师进企业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剖析、有奖问答等形式,重点解读了合同订立、不动产租赁、离职员工个税代扣等民法与税法的交叉实务问题,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拆分不影响销售行为认定

  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在税法上,合同是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

  “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很多企业都有成本方面的考量,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不规范,将为税务处理留下隐患。”活动中,公职律师周先义结合相关案例讲解道,比如某家具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行为拆分为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分别按照13%、9%的税率开具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这种“筹划”实际上不可取。从民法角度看,家具生产企业与商场就家具销售和运输的相关条款达成了一致,无论分开签订还是合并签订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从税务处理上讲,该销售行为既包括家具的销售,也包括家具运输,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者存在紧密从属关系,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认定,这与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无关。

  公职律师刘青松重点提醒,合规才是最安全的节税之道。拆分签订合同并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业务实质,被发现后,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导致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后续可能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得不偿失。

  住宅改为商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变动、使用性质转换等问题,既关系着个人资产配置,也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是大家广泛关注的焦点。

  活动现场,远浪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提出:“我想把个人名下的住房有偿出租给公司作为工作室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吗?”“这样操作符合要求,但是需要注意民法、税法两方面的规定。”公职律师王杰解释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拿到这些业主的书面同意书,不然可能面临投诉和纠纷。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个人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公司,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没有发票,公司就不能将这笔租金合法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无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公职律师牟连术从民法、税法双重视角,延伸解读了租赁期限限制等法律规定,以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租赁、买卖、赠予等具体案例,分别介绍了房产税计算的注意事项,提醒企业完善权属证明、交易凭证等法律文件。

  员工离职需及时调整人员状态

  交流互动环节,牟连术结合新业态用工趋势,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基数核定、个税代扣代缴等法律问题,通过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被员工仲裁索赔的案例,强调企业规范用工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完善用工台账、规范考勤管理、准确申报个税及社保的合规建议。

  “员工月初已办理离职,上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没发,我们电子税务局里的员工状态已经转为‘非正常’,这笔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员工自己申报吗?”重庆市开州区特丽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曾林提出疑问。

  王杰说,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仍然发放了与该员工相关的收入,如奖金、补偿金等,那么原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具体流程上,在员工完成离职手续的当月或次月,企业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人员状态转为“非正常”,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重新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据实填写其“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在“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完成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即可。

  刘青松提醒,员工离职后,企业务必在工资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同步将离职员工标记为“非正常”状态,这至关重要。“如果继续用离职员工信息申报个税,不仅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假申报,面临补税、罚款甚至更严重的税务处罚,还可能因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而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规定,引发法律纠纷。”刘青松说。

  互动环节中,公职律师还就企业关心的代收第三方安装公司安装费用的税务处理、异地销售注意事项、残保金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流程、员工社保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把案例和法条结合在一起讲解,不仅让法律条文通俗易懂,也让经营要点一目了然,既帮我们规避法律风险,又教会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干货满满。”重庆宏宇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梁金成说。


一文读懂《民法典》中的涉税小知识

       01、监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税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2、继承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png

  03、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04、物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税 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卖方

  增值税: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购买未满2年,征收率5%;购买满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满五唯一免征。

  土地增值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买方

  契税:唯一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1.5%;二套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2%;三套及以上住房3%。

  印花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