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2]2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09
文号:浙财会[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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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22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2021年我省通过系统改造,流程优化,数据共享,实现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全程“秒批”。年度报备工作全程无需人工审核,由系统自动校验,申报成功即实现受理办结。


  (一)备案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已取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但注册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因此,今年全省的备案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2.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舟山市、义乌市、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钱塘区、金华市金东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等)注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


  3.2021年12月3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


  (二)在线办理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其中注册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需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注册法人账号),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按部门”中选择对应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用以上两种方式进入办理页面后,再选择对应的办事情形在线办理。


  (三)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仅需在线填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的业务数据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在线填报登记注册信息、负责人信息和会员机构信息,同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四)备案时间。备案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五)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通过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系统,分析备案情况汇总表,对本地区已完成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异常数据进行核查,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报备数据需要调整的请及时联系天顿公司。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2022年5月3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


  (六)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七)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的具体做法;


  3.上一年度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


  4.目前工作中碰到的困难、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或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总结评估


  舟山市、义乌市、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钱塘区、金华市金东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等10个市、县(区),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于2022年5月30日前形成中期评估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


  三、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快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场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1号)要求,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现场检查,确保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个月内,对所有新领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全覆盖首次证后现场监督检查。


  (二)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联合监管模式。为适应“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2021年7月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后,省财政厅在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设立“证照分离改革”模块,下设“登记注册信息”和“监管信息”二个子模块。“登记注册信息”子模块用于共享、推送市场监管部门新设代理记账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监管信息”子模块用于财政部门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企业的监管。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10个市、县(区),要继续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本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的情况,做到应管尽管。


  (三)探索建立代理记账行业“黑名单”制度。省财政厅将在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增加“黑名单”管理模块,依托“信用浙江”平台,依法依规共享、公开相关信息,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连续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代理记账机构和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并加大曝光力度。


  (四)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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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