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公告[2022]4号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发文时间:2022-03-17
文号:中评协公告[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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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告。


  附件: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现将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共计50天。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


  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为补报名时间,共计10天。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或直接登录http://c.exam-sp.com/#/asset/index进行报名。


  (一)填写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再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登录后首先核对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修改后再选定报考科目。


  (二)交费


  1.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5元。通过考试平台支付,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交费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00至5月9日24:00。


  2.报名期间,已完成报名交费的考生,可以更换考试城市及考试科目。


  3.报名期间,考生可申请退还考试费。报名截止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试费不予退还。


  4.交费完成后,报名人员可在考试平台查询个人报名状态。考生可于2022年11月1日至20日登录考试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5.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补报名


  1.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补报名;补报名交费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7日24:00。


  2.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可更改考试城市和增报考试科目。


  (四)其他事项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未退费的考生,无需重复报名及交费。报名及补报名期间可以增报考试科目和更改考试城市,不能退费和更改考试科目。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且已退费的考生,须重新报名及交费。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共4科。


  (二)考试大纲


  《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中评协发布。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7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谷歌拼音、搜狗、极品五笔、万能五笔、微軟新倉頡、速成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22年9月17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基础


  14:00-17:00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8日


  09:00-12:00 资产评估实务(一)


  14:00-17:00 资产评估实务(二)


  (二)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江苏省苏州市、徐州市、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潍坊市、烟台市;河南省洛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评协根据《2022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编写了4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或者登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http://zgczjjcbs.tmall.com、中财国培天猫图书专营店http://zcgpts.tmall.com自愿购买。


  八、准考证打印


  交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登录考试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日期以中评协通知为准。


  九、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免试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个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的考生,登录考试服务平台,进入“免试申请”专栏,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填写免试信息并上传本人相关材料电子图片。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3月21日9:00至4月30日24:00。


  免试审核采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网上初审和领证现场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考生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5月6日17:00前。


  补报名考生免试申请时间:2022年7月18日9:00至7月22日17:00。


  补报名免试初审时间:2022年7月25日17:00前。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十、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成绩认定


  1.除《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试卷卷面分满分为150分外,其他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答卷由中评协组织评阅。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中评协发布考试成绩后,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2021年报考地区是福州、泉州、厦门三地已交费的考生,成绩合格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


  (二)证书领取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已取得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考生,根据中评协通知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证书时,考生应持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考试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持国(境)外学历的考生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协议》和《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完成即视为认同并承诺遵循上述文件规定。


  考生在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中评协将于2022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开通资产评估师考试机考练习。考生可登录考试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评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中评协将通过网站(http://www.cas.org.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考试相关消息,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谨慎登录其他网站的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21-61651876或者在考试平台页面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问题,可拨打中评协电话010-88339667、88339662(工作日9:00—17:00)或咨询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也可将问题发送至考试报名专用邮箱:ksbm@cas.org.cn。


  中评协不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


  中评协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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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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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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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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