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2]21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皖注协[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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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会〔2021〕1371号)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严肃财经纪律,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推动行业党建与监管工作深度融合,显著优化行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整治财务审计秩序


  1.继续开展“清挂名”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在注册会计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中重点开展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2.提升联合检查质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继续采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方式,巩固挂名执业行为整治成果,参与开展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专项整治,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


  3.组织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围绕《以案为鉴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典型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案示警、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组建专家帮扶小组,为事务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增强行业风险管控


  4.运用典型案例警示风险。做实协会官网“执业风险提示”专栏,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5.督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关注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缴纳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6.充分发挥业内外专家作用。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行业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以及律师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专家帮扶力度。


  7.探索建立行业舆情监测。以事务所电子防伪报备、诚信档案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为自律监管重要抓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和行业舆情日常监测。


  8.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跟踪全国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行业举报受理平台、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等系统建设情况,依托全国系统,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继续减免会员会费。在以往减免会费基础上,拟继续减免省注协2022年本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巩固会费减免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值提效的成果。


  10.落实优质服务奖励。落实促进优质服务奖励办法,深化优秀会计师事务所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做强做优,加强专业品牌建设。


  11.改进综合评价。研究提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考虑将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情况、规范投保和计提基金情况、积极应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情况纳入加分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12.深化“放管服”改革。常态化对标沪苏浙,推动签订长三角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注册会计师注册”全程网办,助力全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四)不断提升执业能力


  13.跟进贯彻落实准则、守则。积极参与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修订工作,跟进修订情况,及时组织宣传、培训和实施指导,推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有效实施。


  14.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借助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系统的建设,组织我省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的网络培训,逐步建立多维度、全时效、广受众的网络培训平台,给广大会员提供随时随地、按需受训、自由选择最适合课程的线上培训通道。在现有教育培训体系基础上,有效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


  15.组织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落实《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皖注协〔2021〕56号),深入会计师事务所宣传动员,着力选拔培养打造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行业高端人才。积极推荐我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选拔,并对入选者予以补贴。


  (五)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16.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建立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执业机构党组织工作机制,推进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统一,加强示范引领。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季度工作调度、督导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部门党组领导责任、行业党组织具体责任、事务所党组织主体责任。


  17.持续推进“两个覆盖”。深化“找出一批、发展一批、输入一批”专项行动,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符合条件及时成立党的组织。做实“组建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加大工青妇组织组建力度。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党内监督工作。


  18.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行业党校培训计划,分类举办行业党务工作者、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行业代表人士示范培训班。全面推行“红领”认证,持续加强党组织书记、专兼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党建工作队伍。


  19.擦亮行业党建品牌。大力实施“双创两提升”工作,选树一批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党建工作法,做到“一所一特色品牌”。完善党建工作质量体系、荣誉体系,表彰奖励在诚信建设、服务“三地一区”、党建引领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层党组织。


  20.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完善“交叉任职、双向进入”机制,优化综合评价中“党建入章”等党建指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建立党组织联系关爱培养人才制度,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员工纾困,为执业机构育才稳才留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责任分解到岗,形成月报告、季调度、年总结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抓总,不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引导事务所利用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国办发30号文,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作推动。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预判性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础制度及相关政策,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主动对接相关单位,积极推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共享行业基础数据,探索建立工作联系备忘录,协同抓好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做好专栏宣传,加强会商调研。将国办发30号文纳入执业机构党组织书记能力提升培训班课程内容,发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202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行业特点、审计职能作用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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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