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0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06
文号:财库[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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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6日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由财政部在向社会公布的发行计划中确定。


  第三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 记账式国债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发行系统客户端提示按时报送国债投标需求。


  (二)如无特殊规定,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


  (三)竞争性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每个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为一个标位,除另有规定外,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财政部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募入即为中标。


  最高中标利率或最低中标价格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招标、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等。


  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百分数)保留2位小数,一年以下(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3位小数,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五)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


  单一标位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上(不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0%;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下(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5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如无特殊规定,10年期以下期限(含)记账式国债可以进行追加发行。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一)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承担最低投标、承销责任。


  (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4%;乙类为1.5%。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乙类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01亿元,0.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同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债权托管机构在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不可追加投标的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可以追加投标的国债在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确立。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托管机构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托管手续。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债权登记日,国债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


  财政部如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通知国债公司。国债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4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公司处理。国债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4点前收到国债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应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称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称应急债权托管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国债公司,委托国债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投标前事先做好应急投标各项准备。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应急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国债招标人员报告。


  (三)竞争性应急投标、追加应急投标、债权托管应急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投标、追加投标和债权托管截止时间。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时间分别以招标室收到应急投标书、应急债权托管书的时间为准。


  (四)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国债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


  (五)如国债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又进行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债权托管申请)为准;如国债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的内容一致,不作应急处理。


  (六)国债公司确认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通知经报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XXXX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九条国债公司或财政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作为发行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为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一)做好发行系统日常维护,确保发行系统中心端、客户端能够实现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投标所需各项功能。


  (二)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发行系统运行情况,在财政部指导下进行发行系统升级完善。


  (三)做好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的发行系统测试、准备工作,确保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启用发行招标备用场所。


  (四)如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及时通知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招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当日),中标机构可以通过分销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


  (一)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非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二)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公司、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十一条发行手续费在每季度发行结束后及时拨付。1年期至3年期(含)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4%;5年期(含)至50年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8%;1年期以下(包括1年期续发)记账式国债无发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交易。


  (一)上市日为债权登记日下一个工作日。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非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各期国债可按规定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三)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商业银行制定。债权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债公司报送债权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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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