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2]0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1-06
文号:财库[202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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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6日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由财政部在向社会公布的发行计划中确定。


  第三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 记账式国债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发行系统客户端提示按时报送国债投标需求。


  (二)如无特殊规定,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


  (三)竞争性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在每个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为一个标位,除另有规定外,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财政部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投标募完为止,募入即为中标。


  最高中标利率或最低中标价格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利率或价格上的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招标、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等。


  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百分数)保留2位小数,一年以下(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以元为单位)保留3位小数,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2位小数。


  (五)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不含本数)的标位,全部落标。


  单一标位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上(不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0%;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在500亿元以下(含本数)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5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如无特殊规定,10年期以下期限(含)记账式国债可以进行追加发行。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一)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承担最低投标、承销责任。


  (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4%;乙类为1.5%。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乙类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01亿元,0.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同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债权托管机构在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不可追加投标的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可以追加投标的国债在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确立。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托管机构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托管手续。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债权登记日,国债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下一个工作日。


  财政部如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通知国债公司。国债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4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公司处理。国债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4点前收到国债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应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称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称应急债权托管书)(格式见附1、2)传真至国债公司,委托国债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投标前事先做好应急投标各项准备。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应急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国债招标人员报告。


  (三)竞争性应急投标、追加应急投标、债权托管应急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投标、追加投标和债权托管截止时间。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时间分别以招标室收到应急投标书、应急债权托管书的时间为准。


  (四)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国债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


  (五)如国债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又进行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债权托管申请)为准;如国债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的内容一致,不作应急处理。


  (六)国债公司确认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通知经报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XXXX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九条国债公司或财政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作为发行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为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一)做好发行系统日常维护,确保发行系统中心端、客户端能够实现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投标所需各项功能。


  (二)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发行系统运行情况,在财政部指导下进行发行系统升级完善。


  (三)做好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的发行系统测试、准备工作,确保发行招标现场及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线路畅通,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启用发行招标备用场所。


  (四)如发行招标备用场所招标室专用电话、应急投标传真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在财政部指导下及时通知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招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当日),中标机构可以通过分销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


  (一)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非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二)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公司、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十一条发行手续费在每季度发行结束后及时拨付。1年期至3年期(含)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4%;5年期(含)至50年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0.08%;1年期以下(包括1年期续发)记账式国债无发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记账式国债可以上市交易。


  (一)上市日为债权登记日下一个工作日。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非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各期国债可按规定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三)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商业银行制定。债权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国债公司报送债权质押信息。


  第十三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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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