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六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发文时间:2021-11-25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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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工作,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破产制度,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办理企业破产以及相关的管理、保障活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内设机构,集中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


  第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相关工作,加强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协同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办理的重大问题。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发挥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破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快速处置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承担企业破产府院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税务、金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破产信息平台和查询中心,健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协同做好企业破产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支持企业庭外重组、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等破产审判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通过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对于具有挽救价值,且在短期内有实现重组可能的债务人,经债务人或者主要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企业进行预重整。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指导和监督,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


  预重整中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该部分债权人对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第六条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重整保护期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


  破产重整案件的已知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书面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


  (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


  (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


  第八条 破产重整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应当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九条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适宜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第十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结果反馈之日起二日内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管理人。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情况紧急应立即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向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有关单位收到通知或者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七日内未解除的,财产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人民法院审核后,管理人可以先行处置被查封债务人财产,处置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破产企业的在建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材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并由管理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执行。


  企业应当清算而未及时清算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执行本规定有关破产办理的规定。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应当注重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及时申请破产重整。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和破产状态公示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下列重要信息及时与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共享,并由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办理、终结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管理人的名称、指定程序、履职情况等信息;


  (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直接向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因破产重整直接排除其参与招投标、融资等市场行为的资格,不得限制其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在政府审批、公共服务中享受容缺受理、证明替代等便利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数名申请人同时提出破产申请且提名的管理人人选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全体申请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指定管理人。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管理人。


  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可以组织债权人就是否更换管理人进行讨论和表决。债权人会议确定了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未确定新的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管理人。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浦东新区开展活动,推行管理人职业规范、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常态化的行业监管制度。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现虚假破产、妨碍清算、侵占公司财物或者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的,管理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控告或者举报。有关机关对管理人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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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