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1]9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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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结合疫情常态化持续出台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的工作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做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期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聚焦中小企业关切,着力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要求,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相关工作,做好政策精准触达,优化办税系统,推动实现免申即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第11号、第12号公告要求,继续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将对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或预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要求,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落实财关税〔202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8号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1号)规定清单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公告要求,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降低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辖内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辖内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辖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独角兽、专精特新等高成长中小企业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用好支小再贷款,每年安排30亿元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京创融”,并给予不超过贷款额2%的贴息支持。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降费扩规。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扩大普惠金融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产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范围,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引导银行业加大首贷服务力度,至2023年末,力争累计拓展小微企业首贷户14万户以上,累计发放小微企业首贷金额1500亿元以上。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和政府采购合同确权融资业务增量扩面,研究出台促进办法。辖内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21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30%),无还本续贷率保持在25%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升。


  本文所称小微企业首贷户,即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判定标准为该客户首次贷款发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征信记录。


  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扩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规模,支持银行以认股权贷款等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试点开展认股权登记、转让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金控集团)


  5.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行份额交易和份额质押。支持私募股权二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带动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科创类中小企业,主动承接科创类股权转让。(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6.分担文旅企业履约风险。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研究制定保证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旅行及演艺活动取消险等产品,推动实现旅行社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


  7.加强金融数据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征信评价为导向、企业授权为支撑的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白名单”。丰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数据资源,链接更多金融机构,开放高价值政务数据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以信获贷、以贷促信”,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资中心,北京金控集团)


  三、积极保障企业权益


  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和中小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鼓励国有企业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不得设置阻碍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隐形门槛。未经承包单位同意,大型企业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要求,通过12345便企服务热线、“京通”APP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推进我市民营企业清欠台账中存在分歧和进入司法程序账款清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强化市场价格执法。依托12345和12315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诉举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传导惠企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10.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完善12345便企服务热线“接诉即办”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在“京通”APP中开设中小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平台,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按照“无事不扰,有事必到”的原则,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11.推进企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聚焦开办注册、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转移、优惠政策获得、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上市合规信息查询、破产查询和注销、跨境贸易、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水电气网协同报装等典型场景,依托“京通”“首都之窗”等市级办事平台,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涉企事项和政策的“一站式汇聚、一体化申办”。对资金、资质等关注度高的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快速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12.积极匹配人才需求。联合市属高校和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线上线下招聘专场,每年不少于50场。拓宽“市级就业中心+高校校园”服务渠道,投放中小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就业信息。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举办线上线下公共培训活动不少于200场,培训覆盖不低于36万人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3.精准服务赋能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优质服务商,遴选一批“优质低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利用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发放首都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需求清单,推出一批基于云服务的数字化工具,发布一批部署简单、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全面上云用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空间载体、“专精特新”制造业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在“京通”“北京通企服版”搭建“走出去”专区,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快推进开放一批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更多“高含金量”场景条件。加大对企业“小升规”的培育支持,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鼓励更多财政资金采用免申即享、事前和事中补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专精特新”重点企业梯度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不同梯队企业识别标准,扩充在库企业数量。推进辖内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和北交所北京基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等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在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挂牌等阶段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开拓,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供应链、产业链,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


  15.支持企业上市。完善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上市企业培育库,提供各类上市辅导服务。对处于上市材料审核阶段的中小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支持各类服务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加强考核评估。建立企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按月开展“服务包”和12345企业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对各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引导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促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并在首都之窗和“京通”APP政策一体化平台发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进政策易知易得,政策落实情况每月报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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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