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金[2020]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闽财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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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政策到期收回资金;从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金;采用“省级+市县+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后续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由金融机构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效益、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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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一步优化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度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预缴环节即可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方便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除了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外,明确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再如,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须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须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完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此外,《公告》调整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基于计算方法的调整,表单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向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季度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收入857.04亿元,同比增长17.99%;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08.62亿元,同比增长19.38%,海外市场实际收入4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2%。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不少游戏公司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向境外发行游戏。A游戏公司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对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扰,便请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服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运营游戏

  A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新型游戏企业,研发实力较强,开发了一款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游戏,上线后受到玩家欢迎。A公司决定将这款游戏在境外发行,与境外B公司达成合作,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这款游戏。B公司拿到这款游戏的运营权后,通过国际知名网络平台和B公司所在地游戏推广渠道,将其在境外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游戏,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A公司认为,该项收入属于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基于此,A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追踪发现,A公司的这款游戏虽然名义上在境外发行,但大量境内玩家通过各种渠道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

  进一步分析发现,境内玩家对这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付费金额占该项收入的35%,且从游戏道具购买记录、充值IP地址等多维度信息判断,这款游戏的大量实际消费者在境内。A公司应对取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不能免缴增值税

  针对A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组建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要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运营游戏,并根据游戏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成,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29号公告规定,尽管A公司将游戏授权给境外B公司运营,但大量境内玩家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并消费,意味着该项无形资产的收入不是全部从境外取得。A公司需要根据每个付费玩家的信息判断——源自境外消费者支付的收入可免缴增值税,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中,源自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35%),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源自境外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65%),A公司可免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9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帮助A公司防范税务风险,项目团队结合行业最新政策和A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方案,并帮助A公司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项目团队深入审查企业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运营授权合同,协助A公司设计严谨的运营区域限制条款,即境外合作方只能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消费者发行游戏,若出现向境内引流玩家的行为,境外运营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强化合同的约束效力。同时,建议A公司构建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如境外运营方有向境内推广的迹象,及时向A公司发出预警,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项目团队为A公司量身定制了税务风险自查手册,明确自查内容、流程和方法,并建议A公司定期开展全面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如每季度对境外发行游戏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免税政策适用是否合规等。如果存在通过应用市场发行游戏的情况,需要按月取得收入明细,明确区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消费者消费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项目团队为A公司列举了实务中其他“看似境外发行,实则境内消费”的情形,提醒A公司注意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