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函[2021]1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1
文号:财资函[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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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财政部决定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 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 组织自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省级财政部门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将自查报告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 开展检查。


  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存放等事项,检查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等问题。


  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和评估行业业务报备情况进行筛选,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不足5名资产评估师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不足30名资产评估师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资产评估机构。


  结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对数据交换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已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表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到财政部门录入监管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结合网购平台搜索或接受社会举报等方式得到网络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名单,检查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按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制度进行统一编码,对网络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购买资产评估报告的单位进一步核查取证,形成整治名单。


  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三) 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对挂靠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资产评估师依法取消执业会员登记,并将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要求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到财政部门录入监管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知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尽快录入相关信息,纳入财政部门行政监管范围。


  对资产评估机构在网络平台售卖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为虚假评估报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纳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021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汇总形成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总结,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测跟踪,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开展日常提醒和约谈。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协会要及时向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


  (二) 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协会要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为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提供举报线索,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要及时核实查处。


  (三) 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与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报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将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座谈、调研、核查等方式,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实地督导。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对各省市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张志辉 010-6196568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陈鹏 010-88339665


财政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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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