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1]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桂财监[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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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于2021年10月对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开展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21年度对5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其中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广西至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致远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银信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博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4家资产评估机构为检查对象;同时对上年已开展检查的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执业质量“回头看”检查。


  二、检查范围


  对4家随机抽取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范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回头看”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范围是2021年度1—9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年度、相关单位及相关资料。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为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风险防范机制、专业胜任能力、内部治理等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执业质量。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是否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


  (二)机构内部治理。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从事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接受继续教育等。


  (三)质量控制体系。重点关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质控岗位设立、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审核、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实施情况,是否贯彻风险识别理念,是否存在低价项目影响评估质量等。


  (四)风险防范机制。重点关注是否建立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安排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广西资产评估协会配合组织实施,遵循“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中上旬)。自治区财政厅将检查对象名单向社会进行查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认真全面梳理自查,及时纠正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将本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于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zjdj@czt.gxzf.gov.cn)。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检查组赴资产评估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进点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处理处罚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实行“一查双罚”,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处罚决定,同时由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实施行业自律惩戒;涉及行业自律的,由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情况将通过广西财政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不走过场,不漏报错报,真实、完整、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对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在自查中未发现问题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将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二)积极配合检查。按规定要求及时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备查。在检查组进驻期间,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期间,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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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