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07
文号:陕税发[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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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现制定《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强化税收政策供给


  (一)编制政策指引。聚焦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三大目标,围绕产、学、研、用、金,系统梳理税收优惠政策,编写政策指引。


  (二)精准宣传辅导。依托全媒体、融媒体开展网格化、直通式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应知尽知。分类分户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一企一政策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和办税辅导,确保应会尽会。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


  (三)优化落实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工作机制、政策落实六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云平台数据优势,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四)推行管家服务。对秦创原企业一对一指派“税务管家”,提供全天候、个性化的税收服务,按照“无需求不打扰、有需求快服务,无新政不推送、有风险就提醒”的原则,主动帮助企业便捷办税、享受优惠、防范风险。


  (五)改进政策服务。建立政策落实问题反馈机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简单问题1日办结,复杂问题3日办结,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并限期办结,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强化便民办税服务


  (六)优化办税缴费。持续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少证明事项,大力推行容缺办、承诺办和不来即享,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限。


  (七)提速退税办理。推行网上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


  (八)优化执法方式。落实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处理涉税问题,为秦创原发展努力营造宽松友好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秦创原企业的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向秦创原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贷款利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良好的秦创原企业优先提供税银贷,尽最大可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结合秦创原企业特点,主动对接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托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融合创新面向秦创原企业的信贷产品。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一)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各级税务部门党委书记第一责任,聚焦三大关键领域,以“四史”学习为抓手,促进党建和业务高度融合,深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动秦创原创新发展。


  (十二)组建专业团队。省局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六人团队”,全方位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各地比照省局组建团队提供服务,与秦创原入驻企业直连直通,第一时间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十三)深化联动合作。坚持税收服务大局,与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发展实际和需要,细化深化拓展合作内容,努力为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构筑人才高地、优化创新环境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十四)开展税收分析。坚持政策落实与效应分析并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分析,为高质量服务秦创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融入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推动秦创原高质量发展。运用系统思维和集成思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秦创原发展实际,科学进行本土化改良,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努力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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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