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202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07
文号:陕税发[202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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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现制定《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陕西税务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十五条措施

  一、强化税收政策供给


  (一)编制政策指引。聚焦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三大目标,围绕产、学、研、用、金,系统梳理税收优惠政策,编写政策指引。


  (二)精准宣传辅导。依托全媒体、融媒体开展网格化、直通式税收政策宣传,确保应知尽知。分类分户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一企一政策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和办税辅导,确保应会尽会。


  二、强化优惠政策落实


  (三)优化落实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工作机制、政策落实六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云平台数据优势,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政策,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四)推行管家服务。对秦创原企业一对一指派“税务管家”,提供全天候、个性化的税收服务,按照“无需求不打扰、有需求快服务,无新政不推送、有风险就提醒”的原则,主动帮助企业便捷办税、享受优惠、防范风险。


  (五)改进政策服务。建立政策落实问题反馈机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简单问题1日办结,复杂问题3日办结,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并限期办结,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强化便民办税服务


  (六)优化办税缴费。持续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深化最多跑一次,减少证明事项,大力推行容缺办、承诺办和不来即享,进一步简化办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限。


  (七)提速退税办理。推行网上退税,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


  (八)优化执法方式。落实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处理涉税问题,为秦创原发展努力营造宽松友好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秦创原企业的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向秦创原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贷款利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良好的秦创原企业优先提供税银贷,尽最大可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结合秦创原企业特点,主动对接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托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融合创新面向秦创原企业的信贷产品。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一)强化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各级税务部门党委书记第一责任,聚焦三大关键领域,以“四史”学习为抓手,促进党建和业务高度融合,深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推动秦创原创新发展。


  (十二)组建专业团队。省局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六人团队”,全方位服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发展,各地比照省局组建团队提供服务,与秦创原入驻企业直连直通,第一时间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


  (十三)深化联动合作。坚持税收服务大局,与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发展实际和需要,细化深化拓展合作内容,努力为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构筑人才高地、优化创新环境贡献更大税务力量。


  (十四)开展税收分析。坚持政策落实与效应分析并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分析,为高质量服务秦创原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融入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创新理念,推动秦创原高质量发展。运用系统思维和集成思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秦创原发展实际,科学进行本土化改良,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努力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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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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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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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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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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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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