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7-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2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制定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6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游客消费热情,助力经济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收精诚共治,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同意,黄山市税务局将对消费者个人在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部分行业消费,以发票抽奖的方式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发票抽奖、兑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消费者个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部分行业发生消费取得的实名发票。


  第四条 发票抽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抽奖依据(以下简称“抽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系统自动管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抽奖系统”)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开发、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发票抽奖宣传活动应通过公交广告、出租车流动广告、电视开机投屏广告、酒店前台、广播、电视、报纸、融媒体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票抽奖工作,做到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广泛参与。


  第二章 抽奖期数及奖项设置


  第七条 发票抽奖活动每月举办1期,每期奖金总额为10万元,共6期,奖金总额60万元人民币。每期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下同);二等奖6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800元;四等奖150名,各奖励人民币400元。


  第八条 发票抽奖活动期数、奖项设置及奖金数额如有变动,与本办法第七条不一致时,由黄山市税务局提前向社会公告,并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三章 抽奖管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均可以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一)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个人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参与活动的行业)发生的消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真实有效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发票不参与本次发票抽奖。


  (二)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


  第十条 参与活动的行业包括:52零售业、61住宿业、62餐饮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租赁业、72商务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2其他服务业、86新闻和出版业、87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文化艺术业、89体育、90娱乐业。


  第十一条 黄山市税务局在每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启用“抽奖系统”,随机邀请A级纳税人等各界代表公开进行发票抽奖操作,并由市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发票抽奖活动公正、公平,发票“抽奖数据”由黄山市税务局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提供。


  第十三条 抽奖数据准备


  (一)数据提取。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指定系统网址提取“抽奖数据”。“抽奖数据”为纳税人上月开具符合条件的发票,刻录光盘后交公证人员封存。


  (二)数据导入。公证人员将已封存“抽奖数据”的光盘现场启封,交给黄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将“抽奖数据”导入“抽奖系统”。


  第十四条 抽奖流程


  (一)抽取中奖发票数据。由受邀参与现场抽奖活动人员启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依次抽出四等奖150名、三等奖10名、二等奖6名、一等奖2名四个奖项的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打印核对中奖发票信息。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抽出的中奖发票信息,由抽奖操作人签字后,交公证人员与抽奖系统显示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


  (三)宣读公证词。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


  (四)中奖发票资料管理。中奖发票清单由公证人员签字后,连同公证词一并交给黄山市税务局,视同征管档案资料保存。


  (五)发布中奖公告。抽奖结束次日前,由黄山市税务局发布中奖公告,并在“黄山税务”微信公众号、黄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中心城区办税服务厅等公告。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五条 兑奖时间。中奖消费者应当于开奖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以后各期奖金数额不变。


  第十六条 兑奖方式。中奖消费者到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屯溪区个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2-4号联系电话:0559-2587043)办理兑奖手续,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


  第十七条 中奖消费者奖金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记录的“购买方”信息一致的中奖消费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中奖消费者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名称;(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消费者个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备查),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消费者,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以上复印件应经中奖人或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税务机关留存。


  第十八条 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兑奖时,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奖发票原件由办理兑奖的税务机关加盖“已兑奖”印章后,返还中奖者。


  第十九条 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奖金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中奖人信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兑奖资料的;


  (二)开票信息不真实的发票;


  (三)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四)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五)未加盖开票单位(经营者)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者)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填开的“购买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


  (七)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八)代开的发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十)黄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发票;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提供)发票。按照规范的商品编码对应的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开具,且开具日期等要素填写齐全。发票票面必须加盖开具单位(经营者)的发票专用章。


  (二)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栏,正确填写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应当填开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以下事项负责。未尽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在索要发票时,向经营者提供准确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认真核对发票开具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


  (二)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参与抽奖的条件。


  (三)确认取得的发票是否属于不予兑奖情形。


  (四)保管好发票,并将所持发票与开奖公告进行核对,自行确认是否中奖。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