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京汇[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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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我管理部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附件: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实施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逻辑合理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第七条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八条 试验区内企业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京汇[2020]16号)要求,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


  第九条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见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三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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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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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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