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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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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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集聚。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同时,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对有关区县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渝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高校提升科技研发能力。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中安排8%—12%用于研发,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将科技创新投入与“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支持高校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培育优势学科,助推原始创新。


  (五)支持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市级连续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补助标准可提高至3000万元/年。


  (七)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九)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鼓励区县按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给予适当奖补。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市级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市级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西部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成渝共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市级统筹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市级按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整合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和重庆科技金融集团,组建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主投初创期科技企业,优化管理模式,修订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推出“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科技担保等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和担保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高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创新资源较为聚集的区县倾斜。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市级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对建设经费给予500万元引导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市级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整合引才政策和资源,出台重庆英才集聚工程,聚焦“卡脖子”领域,面向海内外靶向引进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二)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筹集不少于2万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成本价购买或享受租金半价减免继续入住。各区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一批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市级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补。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一区两群”协同创新。鼓励区县围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重点区域和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统筹财力设立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区县落实科技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因素,予以激励奖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两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依托科技创新投资平台,分别设立渝东北和渝东南两支科创子基金,定向支持“两群”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较好的“两群”区县,在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六)支持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成渝两地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根据绩效情况,市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成渝两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二十七)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引导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市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县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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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