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4-12
文号: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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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编委、财政厅(局)、计委、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外经贸委(厅、局)、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紧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任务,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附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现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方案

  (一)242个科研机构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人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法规的其他名称。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均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中规模较大的,在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可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有资金注人的相关行业骨干企业代表和本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领导人的人选。

  对少数转制为中央直属的大型科技型企业,由原主管国家局推荐,经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子公司或子企业以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资产管理及有关财务关系交由财政部负责,领导干部的职务交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人事部管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进人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人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地方政府对投人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少数科研机构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经国家批准,可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运营。按照属地化原则,这类机构原则上交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其资产、人员编制和经费同时划转。

  (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国家交给的任务,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国家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另行制定。

  (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原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继续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研究生的培养要加强与高校的联合,基础课的授课任务可委托相关高校承担。

  (八)在转制期间,242个科研机构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日常工作仍以国家局管理为主。

  (九)科研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二、配套政策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法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2004年7月回日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法规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在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补助支持。

  (四)从1999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人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人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五)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六)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七)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八)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组织实施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一)10个国家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汇报。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认真做好接纳科研机构的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优势,加速科技产业化。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插人员,确保转制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如期完成。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倭、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

  (五)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1.1999年3月份启动并开展工作;2.4月10日前,10个国家局要将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报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汇总审核;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转制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国务院审批;3.转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经贸委及10个国家局负责在6月30日以前,完成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7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是: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具体手续,可适当延长一些时间,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10个国家局以及有关部门协助抓紧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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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