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2-22
文号:国办发[1999]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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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99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通过改革,推动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市场,增强科研院所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国家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这些科研机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按照属地化原则,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则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整个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转制的过渡期内,日常管理工作以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为主。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二)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确定投资基数,给予适当支持。

  (五)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六)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也要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减员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少数大型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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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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