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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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就规范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快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协同高效。上级机关加强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同级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合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解决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等执法争议。


  坚持分类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健全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分类查处。严厉打击“四大安全”领域内严重违法行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适应新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


  坚持科学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推动办案流程网上运行管理。提高执法办案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依法全面履职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制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证照。


  (四)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裁量处罚幅度,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危害后果近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幅度接近。


  (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清单制度,对容错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市场主体重点关切的领域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条文梳理,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容错清单。列入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合理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经核查确认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监管,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推行运用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线索登记、立案、审核、决定、公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七)规范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采集的程序规定。


  (八)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九)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合理解决部门之间管辖争议。市场监管部门因职能边界不清与其他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与相关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处罚。


  (十一)加强系统内管辖管理。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提交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管辖协调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跨区域违法行为重复执法时,应当及时协调或指定管辖。对传销等需要立案前备案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要通过检查、审核、评议等手段和约谈、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等方式,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本级机关对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做到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纠正错误、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落实反馈和提案办理回复工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督导员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指导,认真办理社会督导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


  五、强化执法责任


  (十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加强评议考核,切实增强执法人员规矩意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十五)严肃办案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构和人员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禁止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重复执法、逐利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发生,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提请行政执法管辖争议协调、擅自执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情形,按《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执法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七)加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主动查找行政处罚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指导,对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困难要主动听取汇报,将规范行政处罚作为法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统筹布置,同步推进实施。各级执法机构、法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执法办案、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局要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有专门机构实施、有专业队伍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水平。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各级局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党委政府支持,为依法执法、有效执法、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要按照“执法有保障”的有关要求,保障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以及其他执法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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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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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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