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1]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赣府厅字[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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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赣府厅字[2021]12号      2021-02-26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省法院,定期通报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五)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组织领导


  成立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省税务局15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由省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应有专门的印章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


  (一)省法院。


  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汇总全省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二)省发展改革委。


  协助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四)省公安厅。


  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五)省司法厅。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协助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


  (六)省财政厅。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


  (八)省自然资源厅。


  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十)省文化和旅游厅。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


  (十一)省国资委。


  负责督促指导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分析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


  (十二)省金融监管局。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


  (十三)省市场监管局。


  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种生产经营许可及其变更、注销,协调办理破产企业股权变更、公司登记注销等事宜。


  (十四)省信访局。


  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


  (十五)省税务局。


  落实破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五、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由组长或副组长提议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提请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办公室成员参加,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


  督促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或破产法庭,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准入、考评、管理机制;协调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


  六、其他事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殷美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葛晓燕 省法院院长


  成 员:郑沐春 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赵九重 省法院副院长


  郑正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陈光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江 涛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福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陶小驹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李木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陈晓平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马 健 省国资委副主任


  骆小林 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沈庆中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曾小平 省信访局副局长


  刘 琼 省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院,赵九重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等事宜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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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