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6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沪财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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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本市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来源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二)坚持绩效优先。加强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以及申报单位历年资助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试运行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基地”)。


  (二)资助内容


  1.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购置等项目。


  2.培养项目开发。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等项目。


  3.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对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提升执教能力和教研水平的培训、进修等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专项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50%,且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培养项目开发,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个项目10万元。


  对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年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做好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具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项目,以及相配套的师资队伍,并同步规划培训实训和考核鉴定双重功能。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申报单位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项目。对于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的培养基地应已通过上一轮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或整改到位。培养基地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原则上历年已资助的同类项目均已验收通过。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项目建设启动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训设施设备、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预算等。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并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受资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条 (跟踪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落实日常指导服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受资助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发现建设中存在与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偏离问题的,责成受资助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在项目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受资助单位确需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其中,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自筹部分发生变更的,应确保自筹部分投入资金不少于资助资金。对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受资助单位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该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资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建设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其中,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的,还应提交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资助项目超过建设周期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设中止且无法继续实施,或受资助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取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作资质的,资助项目终止。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终止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实训设施设备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即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各项目资金由项目预算管理单位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受资助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不得随意处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后续评估)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资助项目日常运行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预期效果实现程度、资产管理等情况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作为对受资助单位再次予以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资助项目实施不符合要求,或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沪财教[2015]46号)已于近期失效。考虑到《实施办法》的上位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修订并重新发布,且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实施以来,经费资助、管理模式、监管力度等均需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结构进行了优化完善,改用章条式结构,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资助范围与标准、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跟踪与验收、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目的依据、资金来源、资助原则进行了明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遵循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绩效优先、坚持共同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主要对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资助标准的上限规定。在参照其他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历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80%以上的项目资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平均资助额为722万元。综合考虑,为防控资金监管风险,我们新增了单个项目资助额度的上限为20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主要对申报条件和流程、项目审核进行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核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第四章项目跟踪与验收,主要对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项目终止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关于项目跟踪、项目变更和项目终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提供了依据。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主要对资金拨付管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资产归受资助单位所有,受资助单位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报废的,报培养基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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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