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1行终50号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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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鄂01行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44号工艺大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怡珩、潘颖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商景路,局长。


上诉人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锁定金税盘税控设备行为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被告收到第三人出具的《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其中载明“反映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母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子公司)连续两年税负明显偏低且企业在经营活动存在购销品名明显不匹配,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虚低的行为”,“鉴于上述三家企业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存在巨大虚开嫌疑,为了避免企业继续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损失,现将该案案情转交你局,建议对上述三户企业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金钱树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汇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控票为妥”。被告收到以上建议函后,于同日将原告列为风险纳税人,对其进行控票处理,限制原告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已进入锁死期无法开具发票。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江汉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锁定原告金税盘税控设备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依法享有对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本案中,第三人依法享有对原告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虚低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第三人在收到相关线索后,对企业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原告短期内开票金额巨大,存在重大虚开嫌疑,故根据国税发[2010]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向本案被告发出了《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被告根据第三人的建议,认定原告存在《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情形,从而依据《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原告采取限制性措施,并无不妥。被告采取以上限制性措施,原告通过开票系统提示已经知晓,故对其主张被告未书面通知从而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存在的税收风险嫌疑并未排除,对其撤销锁定金税盘税控设备行为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控票处理,限制上诉人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错误。《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9)鄂01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锁定上诉人金税盘税控设备的行为;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未提交书面述称意见。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法院相同,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第三人具有对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虚低的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本案中,第三人经调查认定上诉人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向被上诉人作出《关于重庆黄金专案的稽查建议书》,被上诉人据此依职权对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其行为有法可依。本院对原审的认定予以采信。上诉人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武汉有研中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震


审判员 沈 红


审判员 程敬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春艳


书记员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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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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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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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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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