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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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资源税试点征收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之间在城镇公共供水产供销环节上发生的售水行为,由最终将水资源销售给用户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前款第二项所称少量取用水是指年取用水1000立方米以下。 

 

  第八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九条 对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条 除《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盟市、旗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二条 除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季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按照实际售水量计征。 

 

  应纳税额=实际售水量×适用税额 

 

  公式中适用税额是指分类型用水户适用税额。 

 

  (二)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水资源税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公式中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公式中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其中,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疏干排水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地源热泵,是指利用水泵抽取地下水,进行热能交换后再通过回灌井返回地下。 

 

  第十五条 我区各类取用水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附件1)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取用水类型分为直接取用地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 

 

  直接取用地表水和直接取用地下水,分为农牧业生产、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取用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分为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城镇公共供水按用水户类型分为居民、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 

 

  农牧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取用水除外)。 

 

  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七条 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含附件)配套执行的自治区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的具体范围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另行明确。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盟市、旗县(市、区)城镇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实际覆盖范围逐年划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划定范围送交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取用水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的,应当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二十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或者取用水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 

 

  (一)超出计划或者定额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 

 

  (二)超出计划或者定额20%至4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 

 

  (三)超出计划或者定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超过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税,在相应税额标准基础上执行前款加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税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送交地税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税机关应于申报期结束后,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地税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取水口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纳税人核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申报时,应区分行业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附件3)或《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附件4),并同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附件6)。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应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2)。纳税人税源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首次纳税申报时,重新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规定的纳税人,办理申报时应同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5)。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及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可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的下一个纳税期内结算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的取用水计划。 

 

  集中统一供水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除外)的用水计划,按其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的水资源税纳入用水户的综合水费,实行价税分离,不计入自来水价格,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17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2018年6月30日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部门将取水单位和个人欠缴、缓缴或者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 

 

  水资源税开征后,对预交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费账户余额可抵缴其应纳水资源税税款;截至2018年6月30日仍未抵缴完毕的,剩余水资源费由当地予以返还。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每日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水利厅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和地税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及本办法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zip【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3.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4.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5.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6.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7.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信息传递表 

 

  8.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信息传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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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将至,境外个人所得税追征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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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哪些境外收入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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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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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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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票亏损是否能抵扣?

  首先明确的是,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账户的亏损不能抵扣境外账户的应纳税额。

  “二(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然而,对于境外账户中的抵扣,涉及的情况相当复杂,例如,股票交易是以单次交易的资本利得计算纳税额,或是以全年净额计算纳税额?如按照财产转让征收,应当按此征收,对于交易频率较高的客户来说申报程序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若按照国税函[2006]120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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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条规定的原则来推断,股票交易应当按照全年收益净额来缴纳。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收入仍待推敲。

  此外,涉及亏损抵扣仍有许多问题是缺乏明确规定和过往实践的。例如,过去由于港股“打新”,为了提高中签率,许多客户都开立有好几个港股的交易账户,而几个境外账户之间的亏损能否互相抵扣?针对这些尚未出现明确规定的情形在计算亏损抵扣时,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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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实进行税务申报后,是否会被外管机构追索外汇合规问题?

  出境资金如涉及到历史上外汇出境的合规问题,则此后受到外管机构的追索风险是切实存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曾签署过《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两部门未来深度合作,交换信息目前看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就税务申报而言,为了避免外管合规的风险作不实申报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建议面临此类风险的客户,尽早咨询律师进行相应的事后补救措施。

  “630”期限已经临近,境外收入补征的工作也刚开始。如已接到通知的客户建议积极应对,尚未接到通知的客户更应及早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渠道,以优化自己的税务结构从而提升投资收益率——例如在这一次的追征下,QDII产品和港股通较之直接境外开户就体现出了税收方面的优势。

  经济新周期面前,海外资产的配置也应更注意安全和合规。合规框架下的结构化布局,方能实现资产长期增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一

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 樊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健全了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维护公平税收环境,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助力平台经济向稳向好发展。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约12.7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6.5%。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来的平台之间的无序内卷、平台内主体之间的恶性竞争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此外,各类以次充好、刷单刷好评也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部分经营者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现在《规定》的出台,有力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细读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规定》出台对绝大多数平台商家,以及平台上的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各类“小哥”没有影响,只有少数高收入且低纳税遵从度群体的税负将提升到正常合规水平,这是维护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应有之义。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规定》出台实施后,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有利于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回归到以产品质量、服务创新、技术研发为核心的良性轨道,以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高效配置,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与线上经济生态的协同发展。

  专家解读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

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汤继强

  近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此举将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秩序,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重要一招,不仅有利于防范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

  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

  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据了解,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最大限度兼顾了民生服务的实际和平台报送便利性的需要。同时,《规定》明确要求,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填报相关涉税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基本是“无感”的。

  专家解读三

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施正文

  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并非新兴事物,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规定》的出台促进了与电子商务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起更加严密的法治网络,更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早在2023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规则,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按照《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否则将承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的法律后果。报送规则的明确统一、公平适用,有利于在规范的市场“赛道”上,理性化的市场竞争成为“指挥棒”,引导互联网平台资源朝着更合理高效方向流动,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将受到有力保护,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将得到有效约束,有助于构建起层次分明、健康有序、创新活力迸发的平台经济新生态。

  专家解读四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为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国务院于6月20日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而且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形,一是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从第二种情况看,《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台内从业人员近1亿人,主要集中在外卖、出行、配送、货运、家政等领域。配送主要包括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运输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搬家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网约车服务或者代驾服务等,家政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家务料理、家庭成员照护、家电家具维修服务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税务部门前期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数据,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