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交发[2018]2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15
文号:内交发[201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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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要求,加快我区无车承运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在总结第一批无车承运人试点(国家级)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自治区级)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严格标准、市场主导、全程督导、部门联动为原则,以“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为步骤,以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无车承运试点建设为抓手,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无车承运”“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传统货运+无车承运”等发展模式,加快我区无车承运发展,促进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提升物流运输组织效率、规范物流运输运营行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通过一年的试点建设,努力形成一批理念先进、模式创新、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树立无车承运试点品牌。


  二、申报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传统货运企业、多式联运企业、甩挂运输企业等均可申报。


  (二)具有从事互联网平台运营经验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有功能完整的互联网平台系统,具有运单受理、车辆在途监控、车辆及司机信息管理、服务评价等功能。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风险控制规范体系、信誉考核规范体系、无车承运管理规范体系等。有较强的风险偿付能力。


  互联网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三)试点期间能够优化运输组织,严格平台货运车辆资质,整合一定数量货运车辆,完成一定数量货运量,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行申报: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参与试点申报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试点方案。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包括平台运营情况、运输组织模式、服务范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赔付机制、服务质量控制等。试点建设情况,包括试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运营组织等。


  (二)《内蒙古自治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互联网平台企业还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ICP备案号,传统货运企业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四)完税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托运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六)实际承运人明细表,包括车牌号、营运证号等。


  (七)其他证明企业实力、基础条件及无车承运业务开展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初步筛选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6月3日前,相关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试点初选,并择优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组织评审


  无车承运人试点评审:6月中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布我区第二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治区级)名单。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布名单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证件有效期与试点实施时间一致,经营范围为无车承运。


  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专用发票试点评审: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的,试点企业在获得试点资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车承运)后,应当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时间为1年,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确定为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开展无车承运业务,按要求完成与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和国税系统的对接,及时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单等。试点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7月前向所在地盟市及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提交试点运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格式另行通知)。对试点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或相关经营资质不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违反交通运输部门和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取消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试点期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将统一进行考核。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孟庆虎,联系电话(传真):0471-6284550,电子邮箱:nmgygjhyk sina.com。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系人:杨宁,联系电话:0471-330906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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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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