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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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定额发票的规格


  第五条 定额发票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第六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及式样。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剪开式,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联次及式样由要求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确定。


  第七条 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第三章 定额发票的领用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税务人员发放定额发票时,应认真核实发放的发票,确保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与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确认领用发票单》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定额发票仅限于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发生定额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丢失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定额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如果经营项目超出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领用其他发票自行开具。


  第五章 定额发票的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用、使用、保管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进行定额发票检查时,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领用定额发票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定额发票,是否违规转借转让定额发票,开票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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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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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