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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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经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领用、开具、保管和缴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具有频繁、等额且小额经营特点的纳税人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第二章 定额发票的规格


  第五条 定额发票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两种。


  第六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及式样。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为单页两联剪开式,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印制在同一张发票上。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联次及式样由要求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确定。


  第七条 定额发票的面额及本份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设1元版、5元版、10元版、20元版、50元版、100元版等版本,每本50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有本单位名称定额发票面额及本份数由要求印制发票纳税人确定。


  第三章 定额发票的领用


  第八条 在我省境内,已依法设立税务登记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办理实名认证后,方可领用定额发票。纳税人申请领用定额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第九条 纳税人首次要求领用定额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定额发票使用情形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合理确定领用定额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用方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发票领用簿》。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定额发票领用条件且已进行实名认证的首次申领发票纳税人,申领定额发票票面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税务人员发放定额发票时,应认真核实发放的发票,确保实物与系统数据相符、与纳税人签字确认的《纳税人确认领用发票单》信息一致。


  第四章 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使用定额发票前应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将定额发票开票收入及时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记制度,设置定额发票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序时登记领用、开具、缴销、结存等情况,做到账簿、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定额发票仅限于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发生定额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丢失发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用的定额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如果经营项目超出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领用其他发票自行开具。


  第五章 定额发票的检查


  第十六条 领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用、使用、保管定额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在进行定额发票检查时,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领用定额发票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定额发票,是否违规转借转让定额发票,开票收入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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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