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40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18
文号:闽国税函[2017]4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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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实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对所有纳税人的全覆盖,我省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点下户纳税人)开展推行新系统试点工作。为了让点下户纳税人能够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免费化、电子化、简易化、安全化”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放通用手工发票或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下户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推行模式

 

  点下户纳税人初次自主选择、免费使用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专用设备)及其技术维护服务,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干扰或拒绝。具体模式如下:

 

  (一)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集中托管模式

 

  由技术服务单位承建托管服务中心,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控专用设备,集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控专用设备管理和技术维护服务,纳税人获得便捷的增值税发票的“互联网+”开票服务。纳税人通过移动终端下载APP或PC端网页与托管服务后台建立纳税人注册和登记后,实现登录、身份认证、发票开具、查询管理和下载等便捷服务。

 

  (二)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自开模式

 

  由航天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税控专用设备,同时提供相应的智能开票终端、智能开票POS等设备供纳税人使用,纳税人自行保管税控专用设备。

 

  (三)SIMKEY型税控盘(物联网卡)模式

 

  由百旺金赋提供基于物联网技术的SIMKEY型税控盘,纳税人利用多种形态的客户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SIMKEY型税控盘(物联网卡)与传统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功能一致。

 

  (四)传统税控专用设备+税控盒子模式

 

  由百旺金赋为纳税人提供传统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盒子,税控盒子主要保证纳税人可以利用智能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纳税人

 

  自行保管税控专用设备。

 

  三、税控管理

 

  (一)点下户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后,任一申报期内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购买对应服务单位的税控设备及其技术服务,不再更换服务单位。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二)点下户纳税人发生注销情形的,应归还税控设备给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主管国税机关不再收缴注销的税控设备。

 

  (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防止借机乱收费、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自行选择一个县(市、区)局,按照省局提取的名单逐户推行新系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服务单位加强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在LED屏、公告栏、微信、QQ群等渠道宣传有关政策,组织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开票服务,使点下户纳税人便利地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税局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试点情况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推行情况、主要措施、问题及建议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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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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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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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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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