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规[2020]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2
文号:厦府规[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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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现将《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步实施“八项行动”,持续扩大就业岗位供给


  (一)加大投资带动就业规模。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行动。按照“一产业(企业)一方案”、“一产业(企业)一专班”,全力推动市第一批“百千”优势特色产业(企业)持续增产增效,积极培育新一批产业(企业)。加快亿元以上在建及计划新开工产业项目进度。积极梳理本市重点企业和潜力企业名单,汇总一批重点企业列入全省第二批“百千”增产增效名单。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就业吸纳能力。实施新老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围绕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从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场景应用等方面,全力推进5G基站以及远海自动化码头、鲲鹏超算中心等项目建设,汇总形成一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激发内需增加就业需求。实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行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增加或提前开展原材料、中间品备货等方式帮扶产业链中下游的中小企业;组织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生产企业供需对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加大配套产品采购力度,密切上下游产业关系。大力支持开通全货机和客改货航班;通过调整船期的方式,提高港口周转效率。组织企业参加“线上广交会”、“云上投洽会”等活动,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推动国企产业链平台建设,加强市场化运营,构建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新兴产业发展。落实对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会展业扶持政策。实施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办好“全闽乐购厦门全城欢动消费节”等活动,鼓励各区发放消费券,培育壮大新兴消费领域和热点,举办文旅消费季,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持续拉动就业。(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岗位。推动外贸市场和企业主体多元化。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确保正常出口单证审核办理退税时间在8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加强风险预警建议等服务,支持更多小微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扩大就业。指导推动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渠道。实施招商引资专项行动,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的招商力度。重点发力全市重点“促落地、促到资”招商项目,推动重点在谈项目转落地、重点落地项目促到资,以此拓宽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支持本市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产品标准化建设,鼓励传统企业加大电商应用。对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分不同规模、不同增长幅度给予新增部分不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科学、精准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或临时市场等,引导符合准入条件的流动摊贩集中、有序经营,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市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减负援企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金融支持、降低成本等助企纾困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金融支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全市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力度,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落实本市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相关政策。(市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困难人员就业兜底。实施民生兜底专项行动。拓展公益性岗位等就近就地就业机会,各区分别新增100个以上公益性岗位。今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在公益性岗位继续就业的,工资性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市人社局、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开展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行动,持续保企业用工保居民就业


  (七)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实施“十个一批”扩岗行动。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力度,2020年我市公务员考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去年。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各区分别开发30个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本市每年统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非公党建指导员等岗位,可列入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将档案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本市社区工作者、基层党群工作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居、非公)等岗位统一招聘(录),聘(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相关手续。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或继续深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本市企业招工招才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挖掘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助理岗位,开发1000个见习岗位吸纳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并优先留用,增设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服务预定、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创业,对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各区分别开发30个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支持在厦高校按照规定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免费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各高校经费补助。支持各区以项目制方式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给予相应补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各高等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突出相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将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鼓励区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等在本市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带动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劳动力资源。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市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网上人才招聘会等活动,按规定给予差旅费补贴。加强跨区域劳务协作,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临夏州建档立卡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给予家庭困难补助。扎实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精准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综合施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稳定就业3个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2020年内可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对企业招用本市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福建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小微企业当年度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针对性的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支持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面向上述群体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根据培训后考核获取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数,分别对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和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住就业。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特别要约”行动月成果为依托,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各方面问题。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裁员方案实施前10日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总工会、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强化服务保障基础,持续营造稳就业保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责任,加强统筹组织。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稳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稳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服务,加强就业保障。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组织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落实“112”就业帮扶机制。(市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监测,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加强劳动监测预警,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监测成果交换共享。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三方会商制度,定期对劳动关系风险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大规模裁员和群体性事件应对方案,确保全市劳动关系问题在动态观察的范围内能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市人社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干措施中的相关措施已有相应有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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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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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