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16]1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宁地税发[20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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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地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四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本级及所辖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八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标准。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具体指总局确定的千户企业集团及其在宁成员单位。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自治区级及以下地税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划分为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县(区)级重点税源企业三类,具体划分标准为:年实际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县(区)级重点税源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以2015年度为准。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二条 自然人分类标准。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分为总局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自治区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总局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自治区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自治区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特定类型的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二十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纳税人类别划分: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涉税事项类别划分: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自治区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自治区地税局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自治区地税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各市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各市级地税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八条 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对基础管理事项实施管理。自治区局设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特定业务的基础管理事项,以及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切实参与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适应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设置税源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维护税法权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全面推行税收风险管理,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加强对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的分析和应对,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执法要求、证据采集和文书使用。


  第四十一条 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局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自治区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以自治区、市级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市、县级地税机关开展风险应对。


  市、县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地结合当地税源特点,灵活运用风险管理流程,因地制宜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风险应对结果作为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出口企业类别管理、税务稽查分类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系统间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平台和风险分析工具,提高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征管机构职能转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推行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税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整体协调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组织收入工作思路,合理确定收入增长目标,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管理,保障分类分级管理顺利推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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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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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